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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清算业务违约处置指引公布 这些情形被视为永久违约

2020-03-02 21:17:5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日电 上清所2日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违约处置指引》(下称《指引》),《指引》分为主体部分与各集中清算业务的“违约处置操作指引”具体章节。主体部分主要包括违约认定与处置实施框架、风险资源使用与偿还顺序、违约处置专家组等相关原则性内容。

  需要一提的是,违约认定与处置实施框架方面,《指引》规定,清算会员在规定时点前保证金、清算基金、结算资产(包括不限于资金、债券和实物资产)或违约金未足额到账的,为运营性违约。

  清算会员未能及时消除该运营性违约情形的,需提供书面承诺,承诺该运营性违约的次一工作日能在违约处置关键时点之前完成相关履约义务,否则,上海清算所有权对该清算会员进行永久性违约认定。

  清算会员在该运营性违约的次一工作日未及时消除运营性违约情形,或再次发生运营性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将对该清算会员进行永久性违约认定。特殊情况下清算会员可以提出宽限申请,宽限期最长为1个工作日。

  此外,永久性违约认定不限于出现符合永久性违约认定标准情形的特定业务,上海清算所有权认定清算会员在多个集中清算业务中同时违约。清算会员被认定为永久性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将向清算会员发送永久性违约通知。

  运营性违约处置措施上,《指引》提出,清算会员在某项集中清算业务(下称违约业务)发生运营性违约的,上清所将采取限制或暂停违约清算会员该违约业务;冻结违约清算会员该项违约业务的应收资产;启动违约交割分配机制等相应处理流程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直至该运营性违约情形消除。

  永久性违约处置措施上,《指引》明确,清算会员被认定为永久性违约的,除上述运营性违约处置中所涉及措施外,上海清算所还可采取终止该违约清算会员参与相应集中清算业务的资质;启动非现金类抵押品(若有)的快速处置流程;对违约清算会员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头寸和未移仓代理业务头寸)执行强行平仓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上清所表示,自《指引》发布之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违约处置指引》(2016年9月发布)废止。(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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