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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服类项目新政正式撤回 个人购买仍将受限

2020-03-05 13:12:21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5日电(薛宇飞)广州市于3月3日发布商服类项目新政后不到一天,相关政策就被撤下。3月5日,新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对外公布,商服类项目不再限定最小分割单元、不再限定销售对象的政策已经不见踪迹。

  新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表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优化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允许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商业银行现金保函,申请划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加大住房租赁市场扶持力度,加快拨付对住房租赁企业的奖补资金。

  对比3月3日上午发布的老版政策,新版本第三十一条删去了如下内容:优化商服类项目建设和销售管理,商服类项目未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的不再限定最小分割单元;商服类项目不再限定销售对象,已确权登记的不再限定转让对象。

  也就是说,广州市商服类项目仍需执行“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最小分割限制,个人购买商服类项目依然受限。

  根据2017年3月30日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第三条,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管理。(一)商服类(商业和办公,下同)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报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不符合该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划将商服类房地产项目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法人单位购买的商服类物业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再次转让时,应当转让给法人单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购买的商服类物业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个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2018年12月1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该意见对2017年3月30日发布的上述政策中的第三条第(三)项进行调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称,穗府办函〔2017〕65号文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规定的“商服类物业”,指该文件公布之日(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2017年3月30日之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不执行此条规定。该意见自2018年12月20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19日发布的政策,是对商服类物业的销售对象进行了“新老划断”。2017年3月30日之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个人和法人单位都可以购买,再次转让时也不限制销售对象;而2017年3月30日之后土地出让成交的项目,只能卖给法人单位,再次转让也只能卖给法人单位。

  其实,地方政府放松调控的政策频现“一日游”的现象。2019年12月10日,苏州下辖县级市张家港多个售楼处均接到市房产交易中心消息,称房屋不满两年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限售”要求已取消。但12月11日,张家港市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称,“取消限售过户”的政策已经停止。

  2019年7月19日,开封市发布政策,取消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3年方可上市转让的交易时限,取消已撤销备案房屋的交易资格冻结时限。但不到一天,开封市住建局就作出了撤销“取消新房限售”的决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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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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