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新经纬>>宏观>>正文

刘红宇委员:建议提高《著作权法》中50万元的赔偿上限

2019-03-06 18:55:01 澎湃新闻

  刘红宇委员:建议提高《著作权法》中50万元的赔偿上

  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针对《著作权法》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情况下,50万元的法定赔偿上限,2019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将提交提案建议,修法提高这一上限,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刘红宇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新型纠纷不断增加,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也是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些自媒体大量对他人文章抄袭、未经授权改编著名歌曲用于网络宣传、网络平台盗播各类版权节目等等,新型网络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确实难以通过侵权人获益、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等传统方式计算,而在此情况下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只有50万元,侵权成本过低,与侵权行为的收益完全不成比例。

  她举例说,比如2018年底李春波的歌曲《一封家书》被人擅自改编用于广告宣传,限于50万元的法定赔偿上限,法院只是判决赔偿李春波30万元,而实际上这类著名歌曲的授权改编价格,据她向业内人士了解,最少也得一百万元。

  因此刘红宇在提案中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尽快研究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50万元这一法定赔偿上限,及时修订法律,为鼓励创新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编辑:张猛)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4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