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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2019-03-14 18:04:58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资料图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14日电 日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

  《通知》要求,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者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提高购房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楼盘未封顶等方式,变相要求职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引导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阻挠或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购房。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者商业贷款等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

  《通知》提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流程,简化贷款办理要件,减少贷款审批环节,严控贷款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录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互联网+”信息系统)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通知》明确,各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且楼盘已封顶时,应及时向楼盘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登记备案销售楼盘的座落地址、售房收款账号等有关信息,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建立贷款合作关系,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相关资料,方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有需求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备案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暂缓开通该楼盘项目网上签约系统。

  《通知》要求,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委贷银行业务监管工作,协调、督促委贷银行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对贷款环节的材料移交、办理、放款时限、贷后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细化具体考核事项,明确职责分工、权利义务等内容;各委贷银行要制定相关贷款材料流转台帐,确保各个环节的材料交接可查询和追踪,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委贷银行未按约定时限办理,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相应扣减手续费。

  《通知》强调,海南省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到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购房职工提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要材料。

  依据《通知》,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等渠道,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线索,海南省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调查,核实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通知》还要求,海南省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加强对违规企业及机构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行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办理网签或停发预售许可;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予以通报、公开曝光,并将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相关违规信息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部分职工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让用地开发建设或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楼盘,因楼盘未封顶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殊情况,《通知》明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根据缴存职工需求,阶段性开放“商转公”业务受理及审批工作,细化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

  据媒体2月份报道,海南部分购房者反映,海口市部分楼盘在封顶前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为了快速回笼资金,要求购房者限期交齐首付、办理商业贷款,但海南省公积金管理局表示,楼盘未封顶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开发商要求购房者“二选一”:要么选择全款,要么选择商业贷款。但实际上,未封顶楼盘不能进行商业贷款,开发商与银行均有违规发放商业贷款、排斥公积金贷款之嫌。

  报道称,由于该楼盘尚未封顶,根据相关政策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如果做商贷的话,一套200万的住宅每月要多付1000元的利息。按照贷款期限30年计算,总计可能多出30多万元的利息成本。

  报道还指出,此前,海南已经取消了“商转公”业务,办理完商业贷款便不可能再转回公积金贷款。这意味着,购房者一方面要“背负”更多的利息成本,另一方面公积金账户里面的余额要继续“沉睡”。(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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