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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征求意见稿来了!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

2019-03-19 17:01:37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19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19日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办法》设置了收取押金的上限,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分时租赁押金不得超过单车成本的10%。同时,《办法》在预存资金上也设置了限制,如共享单车预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新业态不得超过8000元。此外,《办法》强调押金应当日退还给用户。

资料图 中新经纬 摄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办法》指出,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

  运营企业承担保障依规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银行承担保障存入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押金安全的主体责任。运营企业与用户可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

  自行车分时租赁押金不得超过单车成本的10%

  《办法》要求,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用户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入约定数额的押金并冻结才予提供服务,当该账户余额低于押金额度或押金额度资金未处于冻结状态时,运营企业可不再提供相应服务。

  采用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及退还期限超期等特殊情况,联合存管银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建立用户押金退还的应急保障机制,必要时,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预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

  《办法》明确,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运营企业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要求收取,并明确退还条件。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押金应当日退还给用户

  《办法》要求,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押金,应当按规定划转到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

  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因用户违反与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中的扣除押金条款,运营企业在向存管银行提供经用户认可的证明材料或取得用户授权后,由运营企业发起扣款指令,存管银行可按协议约定,将扣款从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至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

  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除退还用户、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情形外,不得办理转账。运营企业应当使用本条第(三)项所述其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赔偿款、利息,除退还用户押金情形外,存管银行不得向该账户外的其他账户转出资金。

  《办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日。(中新经纬APP)

(编辑:万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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