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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这项信批做规定:至少半年披露一次

2019-03-19 18:34:55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19日电 银保监会19日发布《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指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下称“高级法银行”),应当在官方网站上至少保留已经披露的最近四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

  资料显示,净稳定资金比例为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稳定资金的比值,该指标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

  《办法》要求,最高法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若只在官方网站上披露,高级法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此外,高级法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模板、说明和要求,自2019年起按照并表口径披露季末净稳定资金比例及各明细项目数值。除特殊规定外,净稳定资金比例各项目折算前和折算后的金额均需要披露。

  《办法》要求,高级法银行还应当披露与净稳定资金比例有关的定性信息。根据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高级法银行可以披露以下信息:净稳定资金比例季内及跨季变化情况;净稳定资金比例计算中的各构成要素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及其变化情况;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融资结构和经营环境等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相互依存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以及相关交易的关联程度。

  根据《办法》,高级法银行应当在官方网站上至少保留已经披露的最近四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和并表口径,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及所需的稳定资金期末数值。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首次披露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披露最近三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的,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披露。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确保所披露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净稳定资金比例对外披露数据与监管报送数据之间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解释说明。

  《办法》提到,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新经纬APP)

(编辑: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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