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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签约后与买家打7年官司拒交房,被判赔50万违约金

2020-03-19 16:59:59 新京报

  房主签约后与买家打7年官司拒交房,被判赔50万违约金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2012年,郭先生将自己位于北京海淀区的一套房屋以178万价格卖给刘女士,此后两人因房款是否包含装修费用等问题发生矛盾,郭先生通过多起诉讼在7年内拒不交房。2019年,刘女士将郭先生诉至法院。新京报记者19日从北京一中院了解到,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刘先生违约,赔偿刘女士50万元违约金。

  签合同后因装修折价问题分歧,房主注销账号致网签失败

  据介绍,2012年5月25日,郭先生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名下位于海淀区的房屋以178万的价格出售给刘女士。签约当天刘女士按约定将定金20万元交付给郭先生。此后,中介方我爱我家公司按程序办理双方房屋买卖的网签手续。

  其间,郭先生与刘女士因房屋总价款是否包括装饰装修折价问题产生分歧。郭先生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178万元中并不包括装修折价,之后提出要求刘女士给付装修折价款。

  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郭先生以刘女士签订阴阳合同为由,注销了监管账户的银行账号,导致网签无法完成。此后刘女士要求郭先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遭拒,刘女士也未交付剩余房款。2013年,刘女士将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被起诉后,郭先生及其家人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对房屋进行了抵押,并发起了多起诉讼:首先在案件审理期间,郭先生将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刘女士为此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抵押合同及抵押无效。此后,郭先生之妻吴某起诉丈夫与买房人刘女士,要求确认郭先生卖给刘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案件被按吴某自动撤诉处理;接下来,郭先生的侄子作为原告,起诉房屋原所属单位与郭先生,要求确认郭先生卖房合同无效。得知上述诉讼情况后,刘女士在2015年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上述案件的生效判决,得到法院支持。

  之后,刘女士再次起诉郭先生,请求法院判令郭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2016年10月,法院判决要求郭先生协助刘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案件执行过程中,郭先生之妻吴某再度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

  而郭先生仍未履行合同,刘女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6月25日,涉案房屋的产权经法院强制执行过户至刘女士名下。房屋过户后,郭先生未将房屋交付给刘女士,刘女士就房屋交付再一次申请强制执行,后又提起诉讼,要求郭先生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共计130余万元。在案证据显示,该房屋在2019年时房价为700万余元。

  阻碍合同履行,违约房主被判支付50万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因郭先生的故意违约行为及数次为阻却合同继续履行而进行的诉讼行为,给刘女士造成了损失,刘女士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同时考虑到郭先生多次利用诉讼阻碍合同履行,性质恶劣,故虽然几年间涉案房屋价格上涨,仍然酌情判决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郭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首先,郭先生出卖房屋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其次,郭先生在已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仍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他人,存在主观恶意;后其妻子侄子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停止执行等,均在客观上阻却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因此,郭先生存在利用诉讼恶意阻碍合同履行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增加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风险,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故虽然涉案房屋确有升值,但郭先生仍应当支付违约金,一审认定的违约金数额适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郭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不仅拒不履行合同,还利用各种诉讼手段阻碍合同的履行,导致刘女士增加了许多诉讼成本和交易成本。对此,郭先生不仅失去了在房屋价格上涨的几年间利用当时的售房款投资收益的机会,还要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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