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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现金补偿款 天壕环境业绩承诺方收监管函

2020-03-24 17:49:11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4日电 24日,深交所披露,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作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壕环境)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因未支付现金补偿款,违反此前作出的承诺,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深交所介绍,2016年4月,天壕环境全资子公司华盛燃气有限公司(下称华盛燃气)于以现金方式收购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及其他4名交易对手方(下称交易对手方)持有的霸州市正茂燃气有限公司(下称霸州正茂)51%股权。

  交易对手方与华盛燃气签署《股权收购协议》,承诺霸州正茂2016年至2018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下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如霸州正茂未完成业绩承诺,交易对手方将按其持股比例以所持霸州正茂的剩余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深交所监管函截图

  2016-2018年,霸州正茂均处于亏损状态,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402.04万元、-2468.21万元、-1774.71万元,均未完成业绩承诺。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交易对手方合计应向华盛燃气无偿转让霸州正茂49%股权及支付18684.96万元业绩补偿款,其中,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应当分别按照5%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

  截至3月24日,这三人仍未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违反了此前作出的承诺。

  深交所称,刘景永、左春燕、刘学中作为天壕环境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违反多项规定。请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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