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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债券多了“新出路”,但这些红线不能碰

2020-03-24 20:40:53 新京报网

  违约债券多了“新出路”,但这些红线不能碰

  新京报讯(记者 程维妙)债券违约已成常态,处置机制也在不断健全。3月24日,外汇交易中心发布《银行间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规则》,明确申请权限、转让流程等,并划出监管红线,对私下达成交易或通过合谋、串通、哄抬价格等方式干预市场价格的行为,交易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和取消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权限等处分。

  除上述情形外,若出现随意报价误导市场,扰乱正常交易秩序;采取欺诈、胁迫、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不按成交单约定履行合同等情形,交易中心也有权要求参与机构立即停止相关行为。

  达成交易的参与机构,5个工作日内不得与同一对手方就同一只标的债券直接或间接进行反向交易。反向交易是指交易对手方之间,就同一债券,一方先买入后卖出,另一方先卖出后买入的行为。

  事实上,到期违约债券交易制度自2018年已开始试水,外汇交易中心通过匿名拍卖、北金所通过动态报价方式探索违约债的市场化处置。本次规则在转让流程方面明确,要求参与机构通过协议转让或债券匿名拍卖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参与机构开展协议转让的,转让双方应预先向交易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说明》,内容应包括拟转让债券信息、转让价格、结算安排等;参与机构开展债券匿名拍卖的,应按照《关于开展债券匿名拍卖业务的通知》执行。

  近年来,我国债券违约数量不断走高。据Wind统计,2016-2019年,违约债券数量分别为56只、34只、125只、179只,违约金额分别为393.77亿元、312.49亿元、1209.61亿元、1456.04亿元。今年以来,违规债券已达40只,涉及金额547.27亿元。

  光大证券报告指出,在我国,部分发行人违约后的兑付进度较慢,对投资者而言,除了本息的损失,求偿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也是一项较大的成本。此外,我国债券违约后的求偿并没有统一的处理模式或流程,大体上可归结为五类:增信机构代偿、自主协商处置、违约求偿诉讼、破产处理、外部力量干预。但统计发现,违约债券的后续回收状况并不乐观。

  并非所有违约债都是“烫手山芋”。中金公司报告显示,不同机构风险偏好不同,部分投资者对高收益债券有投资需求,包括一些券商在内的金融机构已开始关注低评级信用债券,对一些低流动性、高收益性债券存在客观投资需求。另有业内人士认为,搭建违约及高风险债券的流通交易平台,有助于改善相关债券的流动性,还可以培育和发展中国高收益债券市场,不过在投资高风险的垃圾债时要格外谨慎。

(编辑:熊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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