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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牌指标”那些事儿:有必要好好了解一下

2019-04-03 15:06:01 北京时间

  “京牌指标”那些事儿:有必要好好了解一下

  (北京时间记者邢琳 通讯员房山法院 刘婷婷)每到双月的26号,不少人都在转发“锦鲤”,希望借此获得好运,顺利中签京牌指标。然而,在日渐趋低的命中率下,结果总是难免几家欢乐万家愁。一面是感到“中标”无望的现实无奈,一面是生活所迫的各种刚需,不少人发出了“摇号难,难于上青天”的感慨。于是有人选择了使用外地车牌反复办理进京证,有人想到了借名购车、租用指标等方法解决燃眉之急,然而并不是每一种选择都能高枕无忧。今天,房山法院法官跟大家聊聊“京牌指标”那些事儿。

  案例一:租赁京牌遭反悔,判协议无效自担责

  案情回放:

  李某通过中介认识了马某、赵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18日,赵某持结婚证、马某身份证、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及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与李某签订《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约定:马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客车更新指标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20年,租金5.2万元。当日,李某全额给付赵某租牌费5.2万元,并用马某身份证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购车登记,购买价款26万元汽车一辆,并交纳车辆购置税,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与赵某商定三日后为车辆上牌。约定到期日,赵某以马某将身份证拿走,不能继续用马某指标为由未出现。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无效;并要求马某、赵某返还车辆指标使用费5.2万元;赔偿其购车费、车辆购置税、交强险和商业险费用、中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被告赵某辩称,其系代表马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协议,赵某并非合同当事人,亦未收取任何款项,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认为本案与其无关。

  被告马某未出庭应诉、答辩。

  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无效,涉案车辆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马某、赵某返还原告李某车辆指标使用费5.2万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本市小客车指标应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是为租赁京牌指标使用,该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李某要求偿还租牌费5.2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因上述指标租赁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署,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但李某提出的赔偿其购买相应保险的保险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因李某提出自行解决车辆上路行驶事宜,且其明确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事宜,故对其请求赔偿购车款和车辆购置税的诉求不予支持;中介费可向直接相对人主张权利,其要求马某、赵某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交通费、误工费的诉求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合同尽管最大限度地遵循双方之间意思自治原则,但约定内容并非没有边界限制。北京市现有小客车购车指标需通过摇号方式获取的规定诚然限制了京牌发放数量,为有意购车者带来了一定阻碍。但相应政策、规定的出台必然是出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考量,自然人之间契约的订立即是对契约精神的推崇和尊重,但亦不能突破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边界,否则将被予以否定性评价。双方在明知情况下仍签订京牌租赁协议,可见双方对合同无效后果均有过错,即便最终借牌人遭受损失,其亦应自负部分责任。

  案例二:借名购车隐患多,购车证据不足或遇车牌全无

  案情回放:

  原告马某系被告李某的外甥,2006年马某的父亲通过李某向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交纳2万元定金,之后又出资24.98万元购买了丰田轿车一辆。2006年9月,该车辆办理行使登记,车牌号为京**1,登记的所有人为马某,此后较常时间该车由李某占有、使用。马某认为其将该车辆只是借给舅舅李某使用,李某占用该车5年之久,致使其不仅无法用车,而且该京牌指标还占用了自己的购车资格,后多次索要无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起诉要求李某返还马某京牌**1的丰田轿车,并支付车辆使用费。

  李某辩称,车辆系其自己购买,购车时因听闻市区和郊区号牌有区别,为便于去市里办事,就把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原告父亲公司租赁使用。

  原告的父亲作为第三人出庭述称,购车定金及款项均是自己通过李某转给的4S店,因李某系原告舅舅,且在一公司上班,为多给被告报酬才签的租车协议,李某在公司开的也不是涉案车辆。

  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返还马某车牌号为京**1的丰田轿车。

  法官说法:

  物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某主张涉案轿车归其所有,有车辆行驶证、银行转账记录及出资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而李某主张车辆系其借名购车,但仅凭汽车租赁合同和持有车辆登记证书,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马某的父亲即出资人偿还购车款,故难以认定车辆系其实际出资的主张。原告自述借给李某车辆时未约定期限和费用,故其要求李某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求没有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提示:

  在借名购车情形下,无论最终双方因何原因打破原有的合意,一旦出借人欲占有车辆亦或是借名人想占有车牌,最终法院评判的依据只能是证据。一方面,如若借名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购车证据链,如相关购车手续、出资来源、账目流水等,而同时出借人又经手了相关流程,则借名人很有可能最终车、牌全无。另一方面,尽管借名人通过诉讼方式可以实现对车辆所有权确认,但相应风险也客观存在,一旦借名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利益也会受影响,由此还可能会衍生新的纠纷。因此,借名购车尽管使用方便、操作简单,但仍存在引发纠纷或危及利益的较大可能,且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于公于私都不应受到鼓励。

  案例三:盗用指标又出租,切莫轻信陷骗局

  案情回放:

  被告人黄某与受害人刘某系朋友关系,其盗用刘某身份证件,私自将刘某名下的京牌长安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又转卖至京外。

  另被告人黄某以刘某名义申请了新的购车指标,又与被害人徐某签订购车指标出租协议,骗取徐某3.5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将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徐某。

  被告人黄某对检察机关所指控内容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最终被告人黄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相应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提示:

  黄某以盗取和出租他人京牌指标非法牟利,其自身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反观徐某的行为,也有值得引起我们反思之处。面对一牌难求的现实,很多人容易轻信别人所说的有特殊获取京牌指标的“门道”,进而主动寻找或接受这些人的诱骗行为,最终牌财两空才惊觉自己陷入了骗局。在此提醒大家,所谓获取京牌指标的特殊“门道”,其背后均隐藏着一定风险,或许触碰了法律底线,或许存在引发纠纷的潜在危机,亦或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切莫轻信。

  案例四:借牌买车遇强执,有苦难言说

  案情回放:

  申请执行人高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欠款。法院经审查作出依法查封周某名下小轿车一辆的执行裁定书,并将涉案车辆查封。案外人刘某遂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指出涉案车辆归自己所有,是他通过中间人介绍从周某处购买了京牌指标,并利用该指标购买了保时捷汽车,并办理了车牌号变更手续。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刘某遂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以物权优于债权为由,请求优先保护车辆购买方的利益,将其实际拥有的小轿车的车户解除查封。

  法院经审理,驳回案外人刘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外人刘某非法购买被执行人周某的小客车指标,虽然利用周某的小客车指标置换了车辆,但该车户至今仍未过户至异议人刘某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判断是否系权利人,因此刘某请求解除对自己实际拥有小轿车的车户的查封,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提示:

  借牌买车多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双方对彼此的社会背景、经济情况、生活状态等各方面都不是很了解,一旦出借人遇到金钱纠纷,成为法院的被执行人,车辆是被法院较常查到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类型。如此,借牌人与出借人之间的稳定状态即被打破,正常使用的车辆突然被查封势必会影响到借牌人的正常使用甚至经济利益受损。尽管看似双方协议清晰无争议,但面对法律,借牌人也难免有苦难言说。

  正所谓有需求就会产生市场,面对已然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京牌指标,多数人在刚需的逼迫下还是会自行寻找一些所谓的“便捷方式”获取京牌指标。但无论是租赁、转让,还是借名购车,甚至是假结婚和离婚的方式,作为成熟、理性的公民都不得不考虑其背后的潜在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尽管一牌难求,但公民仍除正常参加摇号之外,还可以关注司法拍卖,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获取京牌指标。

(编辑:刘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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