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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费曝光4S店利润结构:有的增值代办占四成

2019-04-17 17:45:40 第一财经

  金融服务费曝光4S店利润结构:有的卖车只占一成,增值代办占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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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银保监会了解到,对于近期媒体热议的奔驰女车主被收取“金融服务费”问题,中国银保监会已要求北京银保监局对奔驰汽车金融公司展开调查,目前调查正在进行中。银保监会非银部副主任庞雪峰表示,已要求奔驰汽车金融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对其经销商是否存在类似违法违规收费问题进行排查,并进一步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明确要求经销商不得以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名义收取费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再次重申,汽车金融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收取费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司官网等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原本是一辆新车的发动机漏油,最终却演化为一场全民大讨论。

  然而,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从漏油到闹得沸沸扬扬的“金融服务费”,一切看上去不合理、不合规的的行为背后,却隐藏着整个汽车销售链条长期以来存在的悖论。

  担任国内多家汽车贸易集团法律顾问的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林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要理清奔驰事件,关键是要解决汽车销售链条中存在的问题。

  经销商的义务

  “在汽车销售领域,主要涉及四方关系,分别为消费者-经销商-厂商(供应商)-政府职能部门,前三者构成了汽车消费中的完整链条。而包括保险公司、银行或贷款公司、精品供应商或生产厂家以及提供辅助的劳务的代办机构,则处于这个链条之外。”张春林。

  “事实上,从最初的诉求上看,此次新闻事件中汽车4S店在对待客户的服务管理上出现了问题。”张春林说。

  他认为,作为经销商,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给消费者,交付时应当承担卖方的交付义务,对车辆做全面的检测(PDI检测),即销售之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性和原厂性检测,使车辆符合交付最终消费者的标准,满足消费者购买车辆的应有目的。很显然,该公司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或者认真的检测,导致车辆出现漏油的情况。

  “虽然车辆漏油未必一定是经销商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车辆出厂前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运输途中出现损坏,但作为经销商,负有在交付前的检测义务,只有检测没有问题的车辆才能交付消费者。”张春林说。

  按照此前在汽车销售领域的法律纠纷案例来看,张春林认为,如果短期出现发动机漏油问题,通常的做法是更换发动机或者换车,而能否退车,从法律角度讲,取决于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存在欺诈情形。

  “因为该车辆漏油是发生在交付后的很短的时间内发生的,因此,我们认为,交付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也存在消费者所说的基于完全对该种车辆品质的不信任,应当给予解除合同并予以退车。一方面,消费者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一方面,也是化解了争端,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对品牌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显然,事件中4S店对此并未加以重视。”他说。

  偷“面包”的饥饿者

  漏油仅是本次奔驰事件的一部分,而后被牵涉出来“金融服务费”更是将行业潜规则暴露在聚光灯下。

  那么,作为汽车经销商,能否收取“金融服务费”?

  目前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相关部门此前并没有明确表示不能收取,另一种声音则认为这是明显的不合理收费,因予以遏制。

  张春林认为,这主要看是以什么理由或者什么名义收取。非金融机构不能以金融机构的名义收取金融服务费,但如果其提供的是代办服务,在购车合同之外为消费者提供额外的“跑腿”,或者承担了一定的担保风险,是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的,但是收取相关的费用必须做到向消费者明示,并得到消费者的同意,否则是不能收取的。即要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地消费,尊重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

  事实上,在“金融服务费”之上,又产生了一个新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即4S店为何要收取“金融服务费”,换句话说,是为什么要收取各种杂七杂八的隐性费用。

  而这,就要回到4S的盈利模式。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透露,一般而言,高端品牌的盈利模式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形:1、车辆销售价款的返利(品牌车都是统一指导价格,如果经销商擅自调整价格,可能承担特许经销协议的违约责任,严重的可能被厂家取消授权);2、增值产品服务和代办服务,主要为提供汽车装潢产品服务,包括贴膜、安装导航、倒车影像设备、更换座椅等,代办服务如保险代办、贷款代办、上牌代办等;3、售后收入。

  “按照业内平均水平,销售利润、增值服务利润、售后收入利润大约占比在10%、40%和50%,而经销商建设一个4S或者5S品牌店铺,以某高端汽车品牌为例,一般投入的成本都在1.5亿-3.0亿元人民币之间。如果要收回投资,仅仅依赖销售车辆的返利,几乎没有可能。”该业内人士说。

  张春林也认为,长期以来,一些外资品牌或者合资品牌汽车供应商在与经销商之前签署签署授权经销协议,对于经销商的销售区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有较为严格的限定,一定程度上导致经销商无法从正常销售车辆的价款中获得收益。实际上供应商的垄断行为已经导致经销商仅凭销售车辆本身无法维系生存。最后,为了生存,经销商不得不增加服务,以解决因利润不足产生的生存危机问题。

  张春林认为,首先,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得到满足,经销商在收取消费者各项费用时,应当予以明确告知且写入合同,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并依法出具收款证明。政府部门对于供应商(厂家)的协议垄断行为应当加强监管,减少对经销商的市场行为的干预,净化品牌汽车市场,从而最终实现消费者、经销商、供应商(厂商)共赢的良好汽车市场秩序。

(编辑:熊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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