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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4月19日起,新购房产和二手房5年内禁止转让

2018-04-18 18:03:46 中新经纬

  资料图 中新经纬 薛宇飞摄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8日电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18日发布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通知指出,4月19日起,在青岛市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通知提出,在青岛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七区三市,下同)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在上述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此外,售房单位应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将本通知实施前已形成实际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的商品住房明细及交易证明材料(包括商品住房的认购协议、认购单,购房发票、税控收据、非税控收据和资金支付凭证等)报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

  通知同时规定,买卖双方或经纪机构应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将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手续的存量住房完成网签备案。

  通知称,以上规定自2018年4月19日起正式实施。(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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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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