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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数百万还不够!这家券商固收主管与公司多次对簿公堂

2019-05-02 20:43:35 券商中国

  判赔数百万还不够!这家券商固收主管与公司多次对簿公堂

  禹伊

  券商部门主管和员工离职后三番四次与原就职单位对簿公堂,要求公司支付业务维护基金、部门风险准备金以及工资差额等,但均遭驳回。

  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两份劳动纠纷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国都证券固定收益部(后更名为债券承销部)总经理张某泉,部门员工王某与公司的劳动纠纷做出判决,判决显示,国都证券应对二人提出的绩效奖金等诉求予以支持,但对业务维护金、部门风险金等赔偿要求,则以不具备发放条件为由驳回了起诉。

  梳理案件,记者发现,自2017年6月份起,张某泉、王某二人已向北京市东城区仲裁委、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多次提起诉讼,此前,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判决国都证券支付王某可分配业绩提成343.13万元,及支付张某泉496万元等。

  部门主管与员工相继起诉券商拖欠业绩提成

  张某泉2015年3月入职国都证券,2017年6月8日,以国都证券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国都证券支付其2015年、2016年业绩提成中“业务维护基金”共计22万余元,以及2016年业绩提成中“部门风险准备金”130.30万元以及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合计超过150万元。

  吃瓜群众不禁要问,数额巨大的业务维护基金和部门风险准备金都是什么?

  记者了解到,业务维护基金为投行业务部门任务期结束后,仍需对业务进行督导及维护时,所需相关费用,待所有业务的督导及维护义务完成后,业务维护基金减所需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予以发放;而部门风险准备金为在任务期内每年度可分配业绩提成发放时点,对已确认核算收入所涉及项目仍有可能出现的延迟风险、及对仍需进行督导及维护的项目有可能出现的或有风险所提取的风险准备。

  追溯到张某泉刚入职时,2015年3月25日,他作为团队负责人与公司签订国都证券固定收益业务团队任务书,团队名称国都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固定收益部,经营模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任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一年后部门更名,但经营模式和任务期限没有变化。

  2016年4月19日,张某泉提交了请示报告,内容是“根据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结果,我部门现申请计提和发放部门2015年度奖金共计1185.65万元,其中,2015年发放667.45元,部门风险准备金493.48万元,业务维护基金24.67万元”。公司陈某同意,请合规部对2015年度合规风控情况发表意见。双方均认可2015年业务维护基金未发放。

  次年2月10日,张某泉在OA系统提交了债券承销部2016年业绩提成计算过程和发放的请示,张某泉确认调整后债券承销部2016年合计可分配业绩提成为1219.44万元、主承销项目风险抵押金为220.68万元、部门风险准备金为219.26万元、业务维护基金为21.93万元,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来,按领导审批意见及财务提供数据,债券承销部2016年可分配额为1219.2万元。

  数月后,6月8日,张某泉以国都证券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以邮件形式向国都证券公司发出辞职信,主要内容为:“2017年2月10日提交了债券承销部2016年业绩提成的发放申请,但该流程自2017年3月14日至今三个月时间里没有任何进展,公司迟迟没有发放我个人2016年绩效奖金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个人生活和职业生涯发展。”国都证券公司对该邮件真实性认可。

  王某为张某泉部门的员工,他于2015年3月入职国都证券,一年两个月后离职。他请求国都证券公司支付2016年业绩提成中的部门风险准备金63.77万元。

  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张某泉主张的工资差额,原告已经向公司申请辞职,并且公司已经批准原告辞去经理职务,因此根据薪随岗变原则,被告对原告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合理合法。根据被告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原告存在旷工,被告扣发工资,于法有据。据此核算被告已经足额发放原告2017年6月1日至7月7日期间工资,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业务维护基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团队任务书约定,业务维护基金是以部门为单位整体核算,且发放时点为部门所有项目到期无需后续督导,张某泉所负责的项目,仍有海航、北票、山东黄金等项目并未到期,需要后续督导,因此原告主张的业务维护基金未到发放时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部门风险准备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团队任务书约定,2016年可分配业绩提成发放时点结束后仍未满12个月,另外部门风险准备金需要公司审批认定无风险才能发放,部门风险准备金本身就是针对项目可能存在风险的一种补偿制度,现在原告已经离职,如若原告承揽的项目出现风险,将无法得到补救,故原告主张的部门风险准备金不符合发放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待发放条件具备时,原告可另行主张。

  关于加班费,原告出差事由为德感项目后续事由的跟踪,是为了维护项目,项目本身存在业务维护基金,并且也提取了业务维护基金,原告的劳动付出可以通过分配业务维护基金获得补偿。另外原告主张的加班费已经超过时效。因此其主张加班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张某泉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王某提请的部门风险准备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基于张某泉一案的相同理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此前已三番四次起诉,并获数百万赔偿

  梳理案件,自2017年6月份起,张某泉、王某二人已向北京市东城区仲裁委、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仲裁委、东城区人民法院相继提起诉讼,其中,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判决国都证券支付王某2016年可分配业绩提成343.13万元,判决国都证券支付张某泉2016年可分配业绩提成496万元等。

  早在2017年6月,张某泉、王某分别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国都证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等,但均遭到驳回。裁决后,两人不服,分别又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

  去年5月28日,东城区人民法院于同日分别作出判决。判决国都证券支付王某2016年可分配业绩提成343.13万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国都证券支付张某泉2016年可分配业绩提成476.3万元、德感项目风险准备金20万元,驳回张文某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判决结果,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分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6月7日,张某泉再次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国都证券公司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1.86万元、2015年业绩提成中业务维护基金18.86万元、2016年业绩提成中业务维护基金3.17万元、2016年业绩提成中部门风险准备金130.3万元等5项仲裁请求。

  同月,王某向北京东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部门风险准备金63.77万元,又遭到驳回。

  2018年9月11日,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国都证券支付张某泉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1.64万元并驳回张某泉的其他仲载请求。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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