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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资产分类标准,意在强化银行业风险管理

2019-05-07 07:29:15 21世纪经济报道

  进一步规范资产分类标准,意在强化银行业风险管理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曾刚 任梦杰

  4月3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是对2007年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修订和扩充。

  《暂行办法》扩展了风险分类的范围,将原来的“贷款”拓展到“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明确了风险分类的核心依据是“信用减值”,细化了风险分类的量化标准,明确了风险分类划分与逾期天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同时强调风险分类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债务人主体的资信情况。《暂行办法》对重组资产的定义、风险分类划分及观察期等安排进行了细化,堵塞了实务中通过重组资产掩盖不良的监管漏洞。为确保《暂行办法》的实施,对新业务进行“新老划断”,新发生的业务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存量资产要求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照《暂行办法》进行重新分类。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是适应中国银行业的创新实践。过去一段时间中,随着银行业创新加速,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种类日益丰富,非信贷类产品在银行资产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加,但现行的风险分类主要针对信贷类产品,对非信贷类产品的覆盖不全面,不能充分反映商业银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尽管2007年的《指引》也提到了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进行五级分类;在银监会2016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中也要求开展非信贷资产分类,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明确表内外各类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对非信贷资产实行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但从实际结果来看,对非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执行并不到位,多数商业银行将非信贷资产一刀切划分为“正常类”,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暴露不充分,不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是落实国际监管规则的最新变化。次贷危机之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包括巴塞尔委员会2017年4月发布的《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对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重新进行了界定,明确了逾期天数和风险分类之间的关系。此外,2018年开始实施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9对金融资产减值采用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恶化程度将金融资产分为三个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减值计提方法。此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既对国际监管规则进行了吸收和借鉴,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保持了一致。

  二、风险分类的核心概念和主要因素

  《暂行办法》将信用减值作为风险分类的主旨,引入了会计中的减值概念,指出信用减值是“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在五级分类的定义中,也主要以信用减值的发生与否和信用减值的程度作为风险分类的划分标准,与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三阶段划分方式类似。对应的,凡是承担信用风险的产品都是风险分类的范围,而不仅限于贷款。在五级分类的定义中,措辞也由原来的“贷款本息”能否收回改为“本金、利息或收益”能否足额偿付,《暂行办法》适用的范围涵盖了除信贷资产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非信贷类资产。

  《暂行办法》将债务人主体的履约能力作为风险分类的核心要素,重点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和偿付记录等,而将担保情况等作为次要的考虑因素。现行指引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只要担保充足,依然可以划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而《暂行办法》的不良认定标准趋严,只要逾期超过90天,不论担保情况如何,一律归为不良。此外,如果债务人在财务状况正常的情况下,通过借新还旧或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则该资产应至少被划分为“关注类”;如果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被下调至非投资级,或债务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该资产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如果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则该资产至少应划分为“可疑类”;如果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则该资产应划分为“损失类”。风险分类的划分主要依据债务人主体的资信情况,而不再强调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等因素。

  《暂行办法》引入了量化指标,特别是确定了逾期天数与风险分类的对应关系,对于逾期超过90天、270天、360天的金融资产,应分别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其中,逾期超过90天的资产列入不良,与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中的标准一致。同时,风险分类还引入了会计中的资产减值指标,对于减值达到40%以上和80%上的金融资产,要求分别划分为可疑类和损失类,初步建立了五级分类与资产减值的对应关系。

  《暂行办法》引入了交叉评估,当同一债务人在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但不超过总债务的5%的,应将其对应资产归为关注类;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的债务超过5%的,对应资产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务5%以上被分为不良的,那么该债务人在该行所有的债务均应划分为不良。量化指标和交叉评估等要求,都传递出不良分类趋严的信号。由于各行对逾期贷款认定为不良的标准不统一,对于不良认定较为宽松的银行,《暂行办法》将较大的影响其风险分类结果。而根据在本行内部和各行之间的交叉认定的标准,预计对部分银行的不良率将带来一定冲击。

  三、资管产品与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

  针对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暂行办法》要求穿透至底层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根据基础资产的实际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产品的风险类别。对于无法穿透至机场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出于审慎性的考虑,要按照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低的资产确定产品的风险类别。但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产品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不要求穿透至底层资产进行分类。

  《暂行办法》重新定义了重组资产,对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划分和观察期安排也进行了细化。相比于现行的《指引》,《暂行办法》不再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至少应分为关注类,分类结果更加注重资产的实际状况,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同时,《暂行办法》对于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也更为审慎,延长了重组观察期的长度,将观察期由6个月延长至1年。对于重组前为不良的,规定重组观察期内不得上调分类;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则应进一步下调分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四、对银行业的影响

  一是不良资产的不良认定总体趋严,风险暴露更加充分。《暂行办法》将逾期天数与风险分类划分建立了对应关系,明确要求逾期90天以上的资产纳入不良。近两年来,监管层已经开始敦促各商业银行做实贷款分类,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计入不良,目前总体来看逾贷比(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值)已基本降至100%以内。但由于现行《指引》没有明确要求,并不排除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而不将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列为不良。《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使逾期天数成为一个刚性指标,有助于常态化的充分暴露不良。此外,五级分类过程中更加注重债务人主体的资信状况,不再强调抵质押担保、贷款项目收益等因素,对不良的认定口径更加严格。对逃废债由原来的关注类降为可疑类,对不良资产上调的标准也较国际标准更加严格。

  二是风险管理更加精细化,风险分类注重实质。《暂行办法》将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纳入五级分类范围,对于资产证券化等非信贷类产品实施穿透分类的原则,都有助于更加全面、真实的反映风险。相关量化指标的引入明确了风险分类与逾期天数、资产减值的关系,风险管理更加精细。风险分类中更加强调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对重组资产的不良认定也更加注重实质。为强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从治理架构和管理制度层面对银行都提出了相关要求,同时需开发和完善信息系统,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以及时、动态的反映风险。

  三是规范更加国际化,与国际监管规则及会计制度更加一致。现行《指引》对逾期贷款纳入不良的标准不明确,认定口径较为宽松。《暂行办法》将逾期90天的资产纳入不良,不仅与巴塞尔委员会2017年的要求一致,也与欧洲央行、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相同。同时,信用减值概念的引入以及在五级分类中的应用也体现了监管实践与会计准则的协调。

  四是部分银行不良率或有所上升,但不用过度担忧。随着五级分类标准的细化和不良认定口径趋严,部分银行可能会出现不良贷款额和不良率的上升。特别是目前风险分类不到位、不良认定较为宽松的银行,不良率预计会有一定程度提高,考虑到银行拨备会相应增加以弥补预期的信用损失,这些银行的利润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对于资产分类较为严格的银行,以及前期在监管强化要求下风险暴露已经比较充分的银行,《指导意见》的影响相对较小,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将会继续下降。此外,根据银监会2018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事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对商业银行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的原则,对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进行区间式管理,对贷款分类准确性较高、积极处置不良、资本较充足的银行,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要求。这意味着,不同银行的经营业绩分化将进一步加大。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对那些目前风险分类不到位、不良认定较为宽松的银行,新的资产分类标准尽管会导致其不良贷款额或不良率的上升,但这些主要都是存量风险的显性化,并不意味着增量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因此,也不用对部分银行不良数据的变动过度担忧。从长期看,风险暴露更加充分、真实,有助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都有着积极的影响,这可以为银行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编辑:熊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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