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新经纬>>产经>>正文

九千万元“执行难”:官司打赢了,对方公司却正在破产

2019-05-16 07:27:26 澎湃新闻

  九千万元“执行难”:官司打赢了,对方公司却正在破产

  围绕一块土地的使用开发,两家企业打了5年官司,从地方法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后判决有了结果,但案件遇到了执行难——被执行的企业要破产了。

  引发这场诉讼的,是苏州市西山岛一块150多亩的土地。2009年,上海宏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泉集团”)与苏州天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丰置业”)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可后来土地性质未能获得变更,双方从合作走向诉讼。法院最终认定天丰置业违约,判决其给付宏泉集团9541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可被执行人天丰置业正破产清算。此后,因为一笔上亿资金,当年项目所在地的金庭镇政府也卷了进来。

  两家企业合作初期,宏泉集团曾将1.7亿元准备付给天丰置业的资金,转入金庭镇的监管账户。于是,法院通知金庭镇配合执行,但金庭镇回应称,这笔钱早已支付给天丰置业。

  案件的执行再次陷入窘境。当年那笔1.7亿元资金成为焦点。

  宏泉集团总工程师、房产开发部总经理杨伟中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宏泉集团未出具确认单的情况下,金庭镇财政所向天丰置业支付款项,违背了当时的三方监管约定。

  金庭镇党委委员王华刚则对澎湃新闻表示,金庭镇政府对两家公司间合作的具体内容并不了解,虽然镇政府打款程序存在瑕疵,但当时两公司间的股权转让已确认完成,应当付款。

  沪苏企业合作酒店式公寓项目,委托镇财政所监管1.7亿元

  引发争议的地块位于苏州市西山岛石公山景区西北侧,占地面积157.7亩,一面正对太湖。2006年11月,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苏州西山明月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明月湾公司”)。

  2009年8月,宏泉集团与天丰置业就合作开发苏州石公山西侧地块事宜进行磋商,并签订《合作协议》,计划将该地块的用地性质由餐饮旅馆业用地变更为可独立分割的酒店式公寓,容积率上调至0.35,项目标的额超2.9亿元。

  双方还确认,由宏泉公司和天丰置业下属的天丰投资建设公司分别受让明月湾公司股权的方式来实现股东变更。江苏高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09年12月17日,经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明月湾公司股东变更为宏泉公司与天丰投资建设公司,其中宏泉公司占股98%。

  金庭镇财政所2009年8月25日出具的说明。受访者供图

  2009年8月的《合作协议》中,双方同时约定,同意将其中项目款中的1.7亿元汇入双方指定的政府监管账户——金庭镇财政所土地有偿使用资金专用账户内,且天丰置业必须在资金入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股权转让以及目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过户以及用地性质变更。

  为保险起见,双方与金庭镇政府协商一致,并经金庭镇财政所书面确认,宏泉集团交付的款项,只有待双方公司共同出具确认单后,才能由财政所支付给天丰置业。协议生效后,宏泉集团按约先后将1.7亿元付至金庭镇财政所委托监管。2009年8月25日,金庭镇财政所出具说明也证实了上述说法。

  用地性质变更久未办理,法院判决天丰置业违约

  不过,钱到账后,涉案地块用地性质变更办理却并未如想象中顺利。

  2010年1月7日,宏泉公司与天丰置业又签定一份《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显示,宏泉公司为支持天丰置业在办理手续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困难,同意明月湾公司提前支付5000万给天丰置业,天丰置业也承诺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协议约定的用地性质变更手续。

  2010年10月8日,宏泉公司向金庭镇集体资产公司打款5000万元。金庭镇集体资产公司董事长金剑良在接受询问时称,经时任金庭镇党委书记口头指示,上述5000万元以资产公司名义出借给天丰公司的,此外,宏泉集团打入镇财政所的1.7亿元也转入集体资产公司。

  此后,因涉案地块仍久久未能办理用地性质变更,宏泉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高院2013年民事第0007号判决书显示,天丰置业曾以土地性质的变更须经行政审批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还要求宏泉公司返还明月湾公司股权及赔偿损失。

  江苏高院认为,虽然用地性质最终能否变更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但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此与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宏泉公司与天丰置业所约定的协议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对天丰置业的主张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认定,天丰置业构成违约,应返还已付款及利息。据《合作协议》,宏泉公司应支付给天丰置业的29963万元中包括涉案地块的土地成本款2亿元和合作预分利款9963万元,由于双方合作建立在40年餐饮、旅馆业用地基础上,故天丰置业应按相应比例退还款项。

  最终,江苏高院判决,天丰置地给付宏泉集团9541万元及利息。

  宏泉集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8日,江苏高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后宏泉公司又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于2017年12月29日被驳回。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执行款下落难觅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天丰置业进入破产清算,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也逐渐“失联”。

  2019年4月3日,澎湃新闻来到天丰置业工商登记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10号,发现该公司早已搬离,该地已变更为一家宾馆。

  澎湃新闻尝试电话联系天丰置业多位负责人,均未获得回音。

  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营业执照目前已处于吊销状态。

  执行过程中,宏泉集团曾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称未同意过金庭镇财政所支付给天丰置业集团任何款项,故1.7亿元应还在财政所。

  2017年12月5日,吴中区法院作出履行通知书,认为被执行人在金庭镇财政享有债权,要求冻结、扣划天丰置业对金庭镇财政所的债权,金额以1.41亿元为限,并要求财政所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日内将应支付给天丰置业的款项汇入法院账户。

  2017年12月15日,金庭镇财政所向吴中法院提交情况说明称,暂存于监管账户的1.7亿元已通过金庭镇集体资产经营工资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天丰置业,金庭镇财政所无可供协助执行的款项。

  宏泉集团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三方监管约定,金庭镇政府有义务确保资金安全,在未经宏泉集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挪用、抽调。宏泉集团认为,由于金庭镇政府监管不力,造成法院执行时产生困难。

  原金庭镇财政所所长朱炜烨2017年8月接受询问时称,将1.7亿从财政所划到资产公司确实并未告知宏泉公司,“当时只是简单认为财政所只是过一下账”。

  2019年4月3日,金庭镇党委委员王华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镇政府对两家公司间合作的具体内容完全不了解,虽然打款程序存在瑕疵,但当时两公司间的股权转让已确认完成,所以应当付款给天丰置业。

(编辑:王永乐)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4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