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16日电 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网站消息,15日,该局印发《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提出自即日起,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的单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及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资料图 中新经纬董湘依 摄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暂行规定》的印发,旨在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活力,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化。
根据《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对象具体为:
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申请在2%-4%的范围内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暂行规定》强调,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的,调低后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现行缴存比例的三个百分点,多次调低比例的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
同时,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暂行规定》还对单位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办理要件做出要求,包括:缴存单位资料变更申请表;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2/3以上(含)工会会员(职工)同意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文件;单位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在2%-4%的,需提供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计算依据材料;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单位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年度财务报表。(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