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新经纬>>房产>>正文

公租房发展迎利好!四部委: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

2019-05-17 18:31:09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17日电 据住建部网站17日消息,住建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努力实现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意见》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3700多万困难群众住进公租房,累计近2200万困难群众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但是,公租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很突出,部分大中城市公租房保障需求量大,但保障覆盖面较低,尤其是对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门槛较高、力度不够。

资料图 中新经纬摄

  《意见》要求,继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一是各地要全面梳理低收入特别是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状况,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持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明确合理的轮候期,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等具体准入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

  三是多渠道筹集房源,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可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确配建比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可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

  此外,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意见》还要求,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搞清需求,合理确定公租房供给数量、租金标准等。

  同时,实物保障以配租集体宿舍为主,以小户型住宅为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可通过集中建设或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对于公租房建设运营管理,《意见》提出了四点要求,包括加强公租房建设管理,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实施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推广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完善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将公租房小区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等。

  《意见》还指出,各地对列入市县年度计划的公租房项目,要落实好土地、资金、税费等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公租房工作顺利实施,包括确保用地供应、加强资金保障、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4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