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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高管炒股“坑妈” 违规获利逾千万丢“饭碗”

2019-06-06 08:05:14 每日经济新闻

  券商高管炒股“坑妈” 东吴证券营业部老总违规获利逾千万丢“饭碗”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吴永久

  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一句俗话是“坑爹”,“坑妈”倒是很少见,不过也有,比如有券商从业人员就是这样。

  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对辛宏文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辛宏文在任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利用其母亲傅某珍账户炒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超1亿元,合计获利1093.93万元。辛宏文不仅自己炒股,还“帮助”时任东吴证券的纪委副书记杭五一操作下单交易。最终二人受到监管处罚。

  另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与辛宏文颇为相似的还有时任太平洋证券腾冲光华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杨泰华,利用其母亲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相比辛宏文有过之而无不及,超3亿元。

  东吴证券营业部老总被罚

  经查明,“傅某珍”为辛宏文母亲。“傅某珍”普通证券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以下简称“傅某珍”账户)分别于2013年4月10日、2013年6月5日在东吴证券滨河路营业部开立,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同名工商银行尾号2080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为辛宏文银行账户。同时,“傅某珍”账户均由辛宏文实际控制和使用,“傅某珍”账户的交易由辛宏文决策并操作。

  “傅某珍”账户自开立至2016年8月31日,累计买入成交金额超1亿元。经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获利1098.73万元,余股账面亏损4.79万元,合计获利1093.93万元。

  证监会表示,辛宏文2013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利用“傅某珍”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辛宏文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另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证券业协会网站查看到,辛宏文已离职,离职备案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

  两次被罚涉案人员有关联

  实际上,去年东吴证券时任纪委副书记违规炒股的事与上述处罚有关联。

  2018年11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对杭五一的行政处罚。据披露,杭五一自2012年2月至证监会调查时任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2007年3月,杭五一、何某英、徐某音、董某梅、许某英5人商议决定每人出资30万元,合计150万元,放入何某英证券账户。上述5人约定对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均享、亏损均担。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上述5人通过4次分红分别获得收益24万元,合计120万元。而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至2016年10月14日,杭五一负责账户交易指令下达,并主要委托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宏文具体操作下单交易。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立至2016年10月14日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390.52万元。经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36.26万元,合计已获利金额147.88万元,归属于杭五一的获利金额为29.58万元。

  证监会对杭五一进行“没一罚三”的处罚,同时,杭五一也丢掉了“饭碗”。

  值得一提的是,杭五一在听证与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何某英账户与杭五一有关的资金所有权属于杭五一母亲郑某华;其二,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归郑某华所有;其三,杭五一未参与过账户的操作或者决策。

  看来,这也是“坑妈”。

  太平洋证券营业部老总被罚

  而说到“坑妈”,还有一个行政处罚跟辛宏文颇为相似,同样是营业部老总,同样是利用母亲账户违规炒股。

  上海证监局查明,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杨泰华在太平洋证券腾冲光华东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芝为杨泰华母亲。上述期间内,杨泰华实际控制并使用“尹某芝”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先后交易“鼎立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万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元。

  同样,上海证监局责令杨泰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1433.96万元,并处以4301.9万元罚款。

  不过,杨泰华并不服上海证监局的处罚,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泰华依旧不服,随即以上海证监局对该案无管辖权、一审判决对有关事实认定不清、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执法程序不当且超过追诉时效,以及被诉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2019年1月10日,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表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杨泰华)的各项上诉请求均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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