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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月薪调岗后大幅缩水!东吴证券遭前员工起诉,法院判了

2020-07-08 18:24:49 中国证券报微信号

  5万月薪调岗后大幅缩水!东吴证券遭前员工起诉,法院判支付奖金差额等逾56万元

  5万月薪调岗降薪后到手竟然为0,且离职时被告知因违反规定,42万多元绩效奖金也不能及时发放……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因存在上述情形,东吴证券前债券投资总部北京团队负责人张某将东吴证券告上法庭,要求其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相关金额。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张某的部分主张,最终判决东吴证券需支付工资差额、绩效奖金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等合计56.63万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42万元绩效奖金延迟发放

  判决书显示,张某于2015年12月11日入职东吴证券。2018年2月6日,其与东吴证券续签了新的劳动合同。当年8月,张某提出了离职申请。这成为此次劳资纠纷的起点。

  2018年8月1日,张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东吴证券发出《辞职信》,称基于个人身体状况、父母年事已高、难以同时兼顾家庭和工作为由提出辞职。但5天后,东吴证券回复张某“必须全力处理风险业务,公司目前不同意你辞职”。

  直到2019年3月1日,东吴证券才为张某出具离职证明,证明上载明张某于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在东吴证券工作,最后工作岗位为债券投资总部北京团队负责人。张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拒不配合公司调查,本人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于2018年8月3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收到公司离职证明后,张某于当年3月18日向东吴证券发出通知,要求其重新开具离职证明,表明其本人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及严重违规行为。鉴于2018年9月4日,张某收到北京中天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但彼时张某表示等与原单位的诉讼解决后再入职,故张某在给东吴证券通知中亦表示,公司延期出具离职证明,影响了自己的就业,造成了损失。

  也正因东吴证券认定张某存在违规行为,其在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绩效奖金差额42.11万元也被暂缓发放,依据为损失金额暂时无法确定,需相关部门评估确定后再发放,且需债券全部处置完毕,没有具体的时间。

  为此东吴证券提交了《关于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刚泰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无法按时兑付兑息及相关事项的公告》等资料,证明张某带领团队购入的债券已产生实质性的风险,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5万月薪调岗后大幅缩水

  判决书显示,张某与东吴证券在工资调整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上亦有分歧。

  根据2018年2月6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为每月50560元,以后根据内部考核和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固定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但到了2018年8月,东吴证券对张某进行调岗降薪,当月基本工资由50560元/月调整为5231.90元/月,当年9月、10月基本工资也在5300元左右。同时当月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数未发生变化,扣减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后,当月实发工资为零。

  来源:裁判文书网

  对于相关工资明细真实性,张某予以认可。但是经法院查明,东吴证券未能就调整张某2018年8月工资标准的处理依据举证。

  关于张某2016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东吴证券主张张某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而张某主张东吴证券尚未安排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双方亦存在分歧。

  进入诉讼环节前,张某曾以东吴证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东吴证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绩效奖金差额、2018年8月工资、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累计67.11万元。

  2019年2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东吴证券为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支付绩效奖金差额、2018年8月工资差额、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53.18万元。

  东吴证券败诉

  在双方对簿公堂之后,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在双方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岗位及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东吴证券应对调岗降薪的合理性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东吴证券按照5300元为张某计发工资,应依法补足差额。

  关于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绩效奖金差额42.1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东吴证券未就相关文件的告知或公示进行举证,也未就暂缓发放的情形和时间进行细化的说明,其提交的关于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张某应就项目的风险承担责任,故上述理由扣发张某的奖金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2016年度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东吴证券应予以支付;对于张某主张东吴证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的请求,法院则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东吴证券应支付张某前述工资差额、绩效奖金差额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56.63万元。东吴证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最终经审理维持原判。

(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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