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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行发文:可置换其他金融机构隐性债务

2019-07-10 17:06:13 21世纪经济报道

  独家|某股份行发文:可置换其他金融机构隐性债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了解到,某股份行已下发隐性债务置换文件。文件称,对于置换其他金融机构项目授信的,要落实专人负责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取得相应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确保资金用于置换且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这意味着该行可以置换其他金融已投放形成的隐性债务,不过该隐性债务需是2017年7月14日之前形成的。

  去年10月份下发的国办发〔2018〕101号文指出,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

  在市场人士看来,这已允许金融机构可以置换“自家的”隐性债务,但能否置换“别人家”的隐性债务存疑。今年国开行置换镇江隐性债务的方案中,国开行贷款也是置换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

  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镇江试点化解地方隐性债务方案的设想总体上由国开行提供化解地方隐性债务专项贷款,利率在基准左右,由镇江市财政局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再以普通借款方式投放到辖区各平台,主要用于置换纳入隐性债务中的高成本非标,以降低成本。

  但相关化解方案至今未得到国开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公开证实。该股份行的这一信贷指引,意味着上述方案或可行。

  具体看,该股份行要求置换应对应具体项目(以财政部隐性债务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的项目为准)且原则上以项目贷款发放,原有存量债务发生时间需在2017年7月14日之前,并确保单个项目隐性债务规模不增加,不得置换未对应具体项目的债务。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之所以要以2017年7月14日为时间点,是因为当时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会议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简单说,以2017年7月14日为界,之前的存量隐性债务必须化解,严禁新增。

  该行要求,置换授信应与原有业务一一对应,并应及时登记进财政部隐性债务监测系统,信贷资金需在确认置换授信已在政府债务系统中登记信息属于置换类后方可使用。

  中金公司研报测算称,截至2018年底,地方融资平台的带息负债超过30万亿人民币,占GDP的比例为34%。但平台公司的偿债保障比率只有0.4倍,即这些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无法支付当年到期的债务和利息。如果不能借新还旧,将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

  实际上,这一数据和真实的隐性债务规模至少有三个差别:

  1)隐性债务的负债主体不止有城投,还包含国企、事业单位甚至政府部门。

  2)隐性债务不一定全是有息债务,如应付工程物资款、政府中长期财政支出,这部分有待计入。

  3)城投债务不一定是隐性债务,比如经营性债务就不计入其中。

  但地方隐性债务规模较高已是市场共识。从地方公布的隐性债务化解方案看,主要通过“统筹资金,偿还一批;债务置换,展期一批;项目运营,消化一批;引入资本,转换一批”等方式化解。

  信贷置换隐性债务属于“债务置换,展期一批”的方式。但这一方式只是将债务期限拉长,债务余额并没有改变,仍需用其他方式进一步化解。

  还款来源方面,该行要求置换授信应具有经政府审定的债务化解方案及明确的还款资金安排,同时应谨慎评判还款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合规性及充足性,还款资金未能妥善落实的不得介。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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