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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项目竣工验收未公示完 业主拒收房

2018-07-13 09:28:07 新京报

  天津一项目竣工验收未公示完 业主拒收房

  距约定交房时间已超半年,开发商称验收合格可交房;政府相关部门称,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公示程序

  近日,多名天津滨海明发广场(购房合同项目名为“和旭园”)向新京报记者反映,“距离交房时间超过半年后,开发商在未完成验收备案程序的情况下就通知业主交房。”对此,开发商方面回应称,已验收合格。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则表示,开发商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公示程序。

  交房时间一推再推

  “购房合同中约定2018年1月1日以前交房,竣工验收未完成,我们就不会收房,这属于延期交房,我们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天津滨海明发广场6号楼业主李红(化名)告诉记者。

  据李红提供的购房合同显示,明发公司(天津滨海明发广场开发商)于2018年1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商品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逾期超过120天,业主在向明发公司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可以要求明发公司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十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另据部分业主提供的相关通知书显示,明发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下发通知,告知业主交房时间为4月18日。但4月12日,该公司又发出通知称,因去年雾霾停工周期较长,将交房时间统一推迟至5月31日。到了6月26日,该公司又发通知告诉业主,7月2日办理入住手续。

  对于业主提出的项目不具备交房条件,7月11日,自称为开发商方面的王姓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开发商认为现在交房是可以的,验收已经合格了,7月2日我们可以交房,下发的竣工验收合格的证件写的是6月27日,但是现在还没有公示完,手上还没有证。”

  是否已具备交房条件?

  记者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网站检索发现,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示中显示,由明发集团(天津滨海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和旭园(34-4#地块)6号楼经竣工验收合格,于2018年7月3日予以竣工备案公示。公示期间15天内,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或提供虚假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可如实向备案管理部门反映。

  7月11日,记者就此事联系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没有经过15天的公示期间,就不会发证。

  天津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时表示,“登记要件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竣工备案通知书,这两个要件齐全,才可以做登记。”

  7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建交局下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工作人员表示,备案公示期间内,项目还不算百分百验收合格,因为不排除有人会提出异议。

  对此,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陈涛律师表示,开发商未按照规定完成备案程序,在此期间,如发现项目有不合格因素,相关部门不予下发验收合格证明,可以视为该项目还未正式完成验收合格程序,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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