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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利用砍头息、保证金等模式坑人 有律师充当团伙“军师”

2019-07-22 15:35:51 每日经济新闻

  套路贷利用“砍头息”、“保证金”等模式坑人 有律师充当团伙“军师” 主犯被重判20年

  每经记者 潘婷

  日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彭某林、郑某宾两个犯罪团伙共11人涉黑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20年到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万元到5万元不等罚金。据悉,该案是龙岗法院审结的首宗“套路贷”案件,判决书长达148页共计9.7万余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两个犯罪团伙中,具有律师身份的被告人李某,其作为“受聘”于二团伙的“法律顾问”,通过各种非法途径变相侵吞被害人财产。

  律师李某积极充当恶势力“军师”

  从2013年开始,被告人彭某林、张某夫妇通过笼络亲友、胁迫他人、雇请打手、聘用律师等手段,逐步建立起恶势力犯罪团伙;从2014年底开始,被告人郑某宾、尚某某合伙经营深圳市永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等2人随后积极参与其中,合谋犯罪。

  两个团伙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慌不择路的心理而向其放贷,却以“砍头息”“保证金”“行业规矩”“过银行流水”等多种名义减扣实际放贷金额,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空白或虚假的借款、抵押、租赁、授权委托等合同,先通过制造多种名目的陷阱形成虚高借款,后以威胁、恐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暴力、“软暴力”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从而达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

  两个犯罪团伙有一个交集点,便是具有律师身份的被告人李某,其作为“受聘”于二团伙的“法律顾问”,不仅指导被告人如何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如何过虚假银行流水、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如何提起虚假诉讼等,还作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以捏造的事实和证据积极参与对被害人的虚假诉讼,通过这种途径变相侵吞被害人财产。

  11名被告人最高获刑20年

  龙岗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以彭某林、郑某宾为首的犯罪团伙均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均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对被告人彭某林、郑某宾两个犯罪团伙共11人涉黑恶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认定11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或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到2年不等,分别并处罚金500万元到5万元不等。其中,主犯彭某林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案件中,大部分被害人都是以签空白合同、“砍头息”“保证金”“介绍费”“手续费”“考察费”“查档费”“违约金”“行业规矩”“过银行流水”、逾期高额罚息等等方式受到恶势力团伙的侵扰。龙岗法院表示,大家在借贷时听到或看到这些方式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套路贷”。

  那么,借贷利率的合法线是多少呢?

  我国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有效,超过36%的利息无效,可以追回。而24%—36%之间的叫自然债区,如果已经还了,则追不回来。

(编辑:董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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