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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浩明:新退市制度引发的三个思考

2018-08-02 13:56:17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2日电 题:《桂浩明:新退市制度引发的三个思考》

  作者 桂浩明 (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首席市场分析师,中新经纬特约专家。主要负责资本市场政策、股市大盘走势及个股研究的策划与管理,同时重点研究经济趋势与股市走向及特点,擅长于中长期行情分析。)

  近日,某上市公司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被曝光以后,在市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显然,其恶劣的违规经营行为,已经失去了其作为公众公司的资格,从股市上被摘牌是必然的。不过,时下该以什么理由让它退市呢?因为按照现行的退市制度,该公司似乎还不太容易对上号。但如果让这样的公司继续在市场上存在下去,或者是拖延很长时间再退市,只能是给市场带来更大的伤害,对于投资者来说,也非常不利。

  对此,证监会在7月27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对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人员的主体责任等。其中,明确提出,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

  应该说,这次修改退市制度,增加了相应的条款,本身是对已有退市制度所存在的不够完善之处进行必要而及时的修正。过去,一般人们都会认为,能够上市的企业,应该是不错的,会有相对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不太可能存在严重的纰漏,所以在以往的退市规则中,对企业触及上述情形的状况缺乏应对,更多是针对企业财务异常等来予以规范。但现在看来,这样做确实是不够的,事实证明,在暴利面前,的确会有无良企业铤而走险。既然存在这种状况,那就应该毫不犹豫地予以打击。因此,此次根据相应规定直接予以修改,不是对政策的随意调整,而是根据现实情况所作出的必要改动,其目的就是为了严厉惩戒违法分子,同时也是对那些存在违法动机的人员产生强烈的震慑。

  为合规企业提供更好的保护

  不过,依据此次修改后的退市规则,那些主业涉及公众健康安全以及生态安全的上市公司,是否会面临极大的风险?特别是医药、食品企业,会不会从此成为高危公司?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首先,作为生产药品、食品的企业,其本身的工艺规范等,都是把保证产品安全可靠放在第一位的,如果对此都没有信心,也没有把握,那么只能说明它从一开始就不具备从事这些业务的条件,更不应该成为这些行业中的公众公司。其次,就国内现行的药品、食品生产规范来说,还是相当严格的,只要认真贯彻执行,是基本能够避免安全问题的发生,并且产品的质量也有着相应的可靠性。而那些出现问题的公司,恰恰是违反了最基本的生产工艺等方面的要求,这本身就变成了非法生产,不论是在证券监管部门,还是在食品卫生监管部门,都需要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值得一提的是,不仅限于医药、食品企业,人们需要把发生生产事故与违法经营区别开来,现在修改规则,着重打击的是重大违法行为,其所涉及的行业运行环境并没有发生变化,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并非会因此而成为“高危企业”。而对于某些存在违规、违法经营的企业来说,其实本来就处于高危状态,打击这类企业,不但是惩罚了违法行为,同时也是对众多合规企业的一种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何以保护?

  此外,在实施退市新规以后,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呢?的确,当上市公司因为严重违法而被实施退市,投资这家企业的股东将遭受严重损失。如果说,退市对参与违法活动的控股股东来说是罪有应得,那么其他普通投资者则完全是无辜的,他们并不知晓公司在生产中所存在的违法行为,但却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结果。同时,尽管存在向公司索赔的可能,但由于公司被摘牌的话,市值损失很大,退市以后公司的经营也很难在短期内恢复正常,因此恐怕没有多少能力来进行赔偿。至于那些直接责任人,恐怕也因应对没收非法收入及罚款,难以出资赔偿。那么,应该怎样建立起有效的集体诉讼机制,尽可能保证普通投资者依法获得赔偿并争取相对较多赔偿?一方面,有关方面应为受害的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等行之有效的服务,监管部门也应不遗余力地将监管前移,尽可能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还需要投资者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辨别能力,对于那些销售成本畸高而研发费用很低的所谓高科技公司,就要留个心眼。同时,在个股选择中,除了关注业绩,还要关注治理结构,当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时,其公司治理一定是无效的。所以,注重公司的规范运行,特别是治理结构的完善,是投资者避免买入问题公司的前提之一。(中新经纬APP)

  桂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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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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