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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券商业务负责人14年受贿145万,获刑三年半!三基金公司涉案

2022-08-02 21:04:22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8月2日电 (马静 实习生 李汶谦)1日,北京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某券商执行总经理级别的吴某在任职14年间,利用辅助组织销售基金、承担销售收入指标、负责基金引入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基金公司和自家营业部经理财物共计145.5万元,最终被判三年半。

  据刑事判决书,吴某任职的券商为国有控股公司,其职级为ED2(执行总经理)。吴某从入职以来一直负责产品销售和管理方面的工作,其产品销售团队负责考核各营业部的业绩,同时指定销售奖励政策报给公司进行审批。吴某所在岗位属于专业技术序列,除非公司制定了明确的规定,否则除了领取公司规定的薪酬外,不可领取其它薪酬。

  刑事判决书显示,吴某在2007年-2020年间,多次收受基金公司和自家营业部经理财物共计145.5万元。其中,2007年至2015年,吴某在担任某券商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副经理、经纪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期间,为某华基金管理公司和某信基金管理公司的金某、王某在销售基金产品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二人现金共计55万元

  2015年至2020年,吴某在担任某券商经纪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期间,为该券商某南路、某大道、佛山顺德大某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各营业部总经理赵某、文某、田某现金共计90.5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刑事判决书披露的诸多细节暴露出吴某在基金销售中的权力寻租手段。

  据吴某供述,其在与某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某团队进行基金产品销售业务合作时,通过督导销售等方式为金某提供帮助、 某取利益,并于2008年收受金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据王某证词,吴某在2014年至2015年间在帮助王某销售某信基金公司的基金专户产品时,多次以销售产品困难为由向王某索要“营销费用”,王某为此先后四次从公司发放的销售奖励中拿出40万元送予吴某。

  据某南路营业部经理赵某证词,吴某为该营业部引进某银灵瑞1号专户和3号专户产品,为该营业部增加了收入,2017年赵某送予吴某5万元。

  根据该券商某大道营业部经理文某的证词,2015年吴某将某银基金产品落户在海某营业部,并要求公司总部下发的基金专项薪酬奖励交给他做营销使用。文某遂将总部下发给海某营业部员工中的薪酬奖励中的65万元分四次送予吴某。

  根据顺德大某证券营业部经理田某证词,吴某是主管他们基金销售业务的领导,主动提出让她给赞助点钱,她担心不给会影响关系和考核,在2019年上半年她送给吴某3万元。此后在销售基金的时候,吴某要求大某营业部多销售某银公司的基金。某银这只基金专户产品产生了大约28万余元的佣金提成,发放奖金员工取出来的钱不够15万元,她又从家里的备用现金里拿出两万七千多元,凑齐15万元给了吴某。

  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30万元,并没收受贿款145.5万元。(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马静:majing@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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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中元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郭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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