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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负债管理迎差别化监管!将分为好、较差、差三类

2019-08-07 15:56:17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7日电 据银保监会网站7日消息,《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近日发布。《暂行办法》明确,银保监会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具体将保险公司分为“好”“较差”“差”三类。

资料图 中新经张义华 摄

  《暂行办法》共包括五章37条内容,旨在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暂行办法》中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对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16条具体内容,其中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部分资产负债管理职责可以由保险集团履行,资产配置、账户管理等相关职能可以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监测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暂行办法》还提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分账户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普通账户是指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保险公司资本金参照普通账户管理。独立账户是指独立于普通账户,由投保人或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资收益并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

  这16条内容中,还明确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资产负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应当履行四项职责,包括:审定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战略;审定或授权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的相关制度;审定资产配置政策,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审定或授权审定资产配置政策的调整方案;其他相关职责。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应当履行六项职责,包括:负责资产负债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定期评估沟通协商机制的执行情况;审议或根据授权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的相关制度;审议资产配置政策及相关调整方案;组织实施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政策;控制和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的相关风险;其他相关职责。

  监管措施方面,《暂行办法》明确, 银保监会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具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其中,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状况好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适当给予资金运用范围、模式、比例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经营审慎稳健的保险公司先行先试。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负债特征、资产结构和存在的风险,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提示;(二)监管谈话;(三)下发监管函;(四)监管通报;(五)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调查;(六)要求进行专项压力测试;(七)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提交和实施预防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恶化或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计划。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低或匹配状况差的保险公司,除上述规定的7项监管措施外,可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暂行办法》强调,银保监会将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作为评估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的审慎性条件。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另外,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适用本办法。保险集团、再保险公司和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的监管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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