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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涉*ST东凌无形资产摊销重大错报 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出具警示函

2019-08-28 16:18:4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事涉*ST东凌无形资产摊销重大错报 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中证网讯(记者 赵中昊)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广东证监局网站获悉,2019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公布了一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姚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广东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表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该局派出检查组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凌)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ST东凌2015年度、2016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

  经查,发现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度和2016年度,*ST东凌在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上存在以下重大错报:一是*ST东凌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同一无形资产(采矿权)划分成两部分用不同方法进行摊销;二是*ST东凌实际执行的无形资产(采矿权)摊销方法与其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不一致。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ST东凌年度审计执业过程中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ST东凌无形资产摊销及其方法选用存在重大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表示,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杨文蔚、姚静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广东证监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杨文蔚、姚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上述相关责任主体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编辑:董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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