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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对虚假促销拟罚三倍以下违法所得

2019-08-30 20:03:07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30日电 市场监管总局30日发布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商家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以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提前公布相关信息。

  意见稿指出,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明码标价、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对于有奖销售,意见稿明确,应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经营者标示奖品价格的,应当与同一经营场所同种商品销售价格一致。

  意见稿提到,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促销活动,意见稿还规定,经营者折价、降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降价的基准价格。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价格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价格。

  违反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中新经纬APP)

(编辑:吴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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