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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新在哪?放宽权限,唤醒“沉睡”资产

2019-09-03 16:22:33 央视新闻客户端

  新土地管理法新在哪?放宽权限 唤醒“沉睡”资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我国有超过5亿的农民,土地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久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其中的很多突破引发社会普遍关注。那么,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如何更好保护农民利益,助力乡村振兴,如何破除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明确范围 保障农民利益

  在8月26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获得了会议表决通过。作为国家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关系到我国5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提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明确了五类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此外对农用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人们俗称的农村“三块地”改革作出了最新规定,一系列亮点备受各界瞩目。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王小映:《土地管理法》主要是两大功能,一个就是保耕地,通过保耕地保农业粮食安全;另一个方面,《土地管理法》同时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这就体现在《土地管理法》要规定政府征收土地的权利,转用土地的权利。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地制度改革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农村土地管理领域的难点所在。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补偿标准低、安置途径单一等问题。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首度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同时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及法律规定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征收集体土地,其目的就是为了缩小土地征收范围,防止随意盲目侵占农民的土地权益。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还规定,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方面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此外,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完善征地补偿是另一大核心问题。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特别是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个规定。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王广华:这次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当中,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根据综合区片地价来确认土地补偿的标准,据征收土地所在的区位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地的地价整体水平,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考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放宽权限 唤醒“沉睡”资产

  在农村,村民用作住宅保障的用地被称为宅基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并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不过,近些年来,由于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迁入城市,有些还购买了商品房,其拥有的宅基地便闲置在农村,长期无人居住。

  对于宅基地的管理,以及如何盘活利用闲置的宅基地,一直以来都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要充分保障我国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与此同时专家特别提醒,农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必须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宅基地更不能随意进行买卖。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刘守英:宅基地它的特殊性在哪儿?它是集体所有,它是按成员无偿分配的,你不能去买宅基地,这肯定是不能买宅基地的,但是就是说你看我们宅基地有偿退出和集体的空闲的,闲置的那些集体的宅基地的公共空间的使用,实际上是为城市资本进到乡村去合作开发共同利用宅基地去做你的休闲,你的旅游,你的农家乐。你可以租,你可以合作开发。

  农地入市 助力乡村振兴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行对集体土地的统一征收管理,这意味着除了农民住房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农村的公共事业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必须实行征收,并转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进行统一供应,而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这种城市农村的土地双轨制已经渐渐成为了发展的瓶颈。

  为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此外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还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被普遍认为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值得一提的是,这样的立法成果正是来自于一些地方的成功的实践经验。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试点地区之一,改革试点之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317宗2826.03亩,存在面积小、分布零散、收回处置困难等问题。改革试点以来,平罗县经过摸排,建立了土地数据库,配套了9项制度办法,确定了入市流程,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将村委会作为入市主体。

  既盘活了农村建设用地资源,又将产业带到了农村,提供了就业机会,更重要的是给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收益。截至去年底,33个试点地区共获得入市收益178.1亿元。其中,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之一的浙江德清已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183宗、1347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获得净收益2.7亿元,惠及农民18万余人,覆盖面达65%。

  《土地管理法》四次修改 体现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乡村振兴离不开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离不开土地制度的调整和创新,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迄今已经进行了四次修改,作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修改体现出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理念的一次重大转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卫国:过去的土地财政模式,叫做“征收+批租”,就是政府把农民的土地征收过来以后,给农民一点补偿,然后土地增值的收益,全部归了政府。然后政府把这个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以后,然后批租,就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批租出去然后政府一次性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在一定时期,这个模式对城市的快速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不可持续。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刘守英:这一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实际上它是既保了城市也顾及乡村,既顾及生产也顾及生态,既顾及你现在的整个城市的用地需求,城市的发展也顾及整个乡村合理的发展。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起实施

  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新的土地管理法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创新来源于实践,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明年的1月1日,随着这部新的《土地管理法》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农民群众的利益将会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农村土地改革和乡村振兴的美好前景也更加值得期待。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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