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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金融”监管即将明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监管文件或即将下发

2019-09-05 21:45:49 21世纪经济报道

  独家|“类金融”监管即将明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监管文件或即将下发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辛继召 深圳报道

  经过近两年之后,类金融监管文件终于即将落定。

  9月5日,有机构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银保监会或即将发布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的监管文件,明确这两个“类金融”领域的具体监管规则。

  一个迹象是,近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在深圳召开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天津、上海、重庆、福建、湖北、广东、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以及深圳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参会。

  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消息,该市部分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代表及行业协会负责人汇报了行业和公司经营发展现状、存在困难和工作建议。该局详细汇报了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的行业发展、监管工作、制度建设建议等情况;部分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围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规制建设进行深入研讨。

  类金融监管调整开始于2017年。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报道,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牌照或将划给银监会监管,地方由各地金融办监管。2018年5月,商务部发文称,将制定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转到银保监会。

  随后,各地金融办(局)改制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并建立起“7+4”得监管范围和相关机构设置。“7+4”为: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

  目前,尚不清楚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得具体监管办法。可供参考的案例是4月26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天津市发布的试行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也即杠杆倍数不超过10倍;最低5000万注册资本;受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正常付款期内,11类有瑕疵的资产原则上被禁止受让;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禁止开展催收、讨债业务。

  类金融行业机构数量较多,且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空壳公司较多、部分公司展业不规范、过度依赖银行融资等难题。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得注册公司数量均突破1万家。根据一份第三方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11777 家,较上年底的9676家增加了2101家,增长21.7%。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6500亿元,比2017年底的60800亿元增加约5700亿元,增长9.38%。

  此外,截至2018年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共计11541家(不含已注销企业436家,已吊销企业57家),新增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共计3682家,较2017年增长近40%;注册资金累计超过8030亿元。商业保理业务量达到1.2万亿元,较2017年增长20%;融资余额约为3000亿元。

  这其中,“空壳”公司之多远超想象。

  业内倒卖租赁、保理牌照等行为也是“公开的秘密”。融资租赁公司中,业内广泛流传但未经核实的数据是,大约有7成属于空壳公司,主要是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很多是为了进行跨境资金套利或利用优惠政策获取政府补贴。

  在正式监管文件下发之前,各地已经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进行了摸底调研和风险排查。

  今年6月,21世纪经济报道独家报道,继银保监会发文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正在组织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空壳”“失联”“僵尸”等非正常经营,从事高利贷、现金贷、套路贷或催债等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清理。

  其中,监管对商业保理等清理排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企业:一是非正常经营企业,即“空壳”“失联”“僵尸”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税收征管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单、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单等执行。

  监管排查类金融业务的另一重点,是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包括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直接或变相开展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业务;高利贷、现金贷、套路贷;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集资,通过债权或收益权转让、资产证券化、定向委托投资等形式变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另外,排查企业与各类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颁发业务许可)但实际从事金融相关活动的机构开展业务情况。主要包括与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各类地方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财富管理机构等开展金融相关业务情况。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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