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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条款+CRS 跨境资产要去哪里配置?

2018-09-06 14:49:30 经济观察网

  反避税条款+CRS 跨境资产要去哪里配置?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本月,中国首次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据了解,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了CRS。第一批以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为代表,承诺于2017年9月开展第一次账户信息交换,第二批包括中国、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等。

  刚刚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增加一系列的个人反避税条款。如此情况下,CRS+个税法反避税条款对境外资产配置的人群会有什么影响?对此经济观察网记者专访了国际税务专家、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

  CRS主要有哪些内容?针对哪类群人体?

  叶永青:简单来说,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一般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是经合组织(“OECD”)提出的一种信息交换标准模式或者说标准文本。CRS发展的背景,其实是经济危机之后各国财政普遍存在压力的情况下,政府(税务当局)加强对税收征管的内在需求导致的,是全球政府在税务领域通行合作的成果。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个人和企业的资产都出现了跨境转移的趋势,财富的产生和创造也越来越多和跨境交易相联系,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个人和企业得以更多地通过跨境交易进行避税安排,甚至偷逃税款。

  在经济危机之后,各国税务机关普遍认识到,在税收征管中,取得纳税人的全球金融信息对建立完善的征管措施至关重要。在成功迫使瑞士银行披露大量纳税人信息之后,美国2010年首先开始通过“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又称“肥咖法案”来要求全球金融机构向其通报美国纳税人的海外金融信息。OECD之后开始跟进建立以税收为目的的金融信息全面交换制度。就中国而言,在跨境信息交换中,中国政府2013年8月27日正式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此后,在2014年9月承诺实施AEOI(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2015年12月,中国正式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通过一系列的行动,中国开始正式进入了以信息全球交换为基础的全球税收征管模式,CRS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质上,CRS就是要求各国的金融机构按要求收集整理其他国家纳税人的金融信息,包括各种金融账户信息(银行、保险、证券等),然后根据统一的格式要求归集整理并按一定的程序交换给金融账户所有人作为居民纳税人的国家的税收当局。CRS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受管辖的纳税人范围,确定信息收集和交换的范围(包括何种金融账户和哪些信息),确定收集和交换的标准、方式和责任,建立防止规避信息交换的基础措施。由于税收征管的成本和跨境金融信息存在本身的要求,很显然,CRS主要针对的是存在跨境收入或海外资产的人群,其中又更多的针对所谓的高净值人群,比如其初步的交换要求一般是在账户金额100万美元的门槛上(各国不同)。从操作方式上看,CRS就是银行和金融机构通过一系列工作识别非本国居民纳税人的金融账户信息,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然后按特定程序向账户持有人作为居民纳税人的税务当局提供这样的过程。以一家中国银行为例,首先要通过要求本银行的账户持有人填写表格的方式确认自身的居民身份,然后通过尽职调查方式对这个身份作出确认,然后就按要求收集这个账户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在根据要求提交。

  CRS的主要影响有那些方面?

  叶永青:CRS的最主要的影响就是,通过这样的信息交换合作机制,一国的税务当局得以全面掌握本国居民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从而行使其征税权。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以前一个中国人如果直接在香港开户买卖股票,其实其所得是要回中国来交税的,但是税务机关此前没有路径可以取得这样一类交易的信息,也就无法征管,CRS之后,这个就成为一个自然的征管基础了。对那些仍然因为各种原因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但拥有大量海外资产的人,历史上的资产和未来的收入都可能成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对象。CRS下的信息也可能被用于外汇监管、反洗钱和反贪污贿赂,虽然这些都不是主要的目的,另一方面CRS本身不是征税法规,而只是信息交换,税务机关如何利用这些信息,包括是否追溯历史,还要等着看。CRS的推进最终还依赖国与国之间达成的具体交换安排,因此,目前来看距离实际全面交换也还有一定的时间。另一方面,尽管CRS的交换目标信息不包括房产,但是对于取得房租或者转让房屋的收入账户是包括的,其实是间接包含了房屋资产信息。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CRS,将如何影响跨境资产配置?

  叶永青:CRS加上中国的新个人所得税会构成一个新的中国个人个人所得税全球征管体系,虽然CRS也不仅针对个人。但是毫无疑问,个人的跨境资产征管会更加明确。在新的个税法下,中国重新界定了个人税收居民,把天数的门槛确定在183天,这就意味着,有更多的人将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负有全球纳税义务,而与此同时,CRS下有更多的人将会被纳入信息交换的范围。中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境内的信息协助要求,结合CRS,未来个人的全球金融信息都可能会成为税收征管的信息基础。中国的新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机制和CRS的反规避措施相互联系,CRS下被界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海外主体很可能就被认定为中国新个税法下的受控外国公司,因此信息披露穿透的同时纳税也穿透,中国的居民个人就可能由此产生直接的境内纳税义务。因此,自新个税和CRS并驾齐驱开始,以下两点很重要,个人在直接持有海外资产时应谨慎考虑这一方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同时,个人应对其海外资产的持有结构和纳税义务应该充分关注。

(编辑:徐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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