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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车认为文章侵犯名誉权索赔20万元,法院判赔2万

2019-09-06 14:55:11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6日电 据北京海淀法院网6日消息,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人人车公司”)将师先生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师先生在搜狐号“师天浩”发布《人人车卖身滴滴的背后:D轮融资烧完急需接盘侠?》等文章侵犯其名誉权。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师先生在涉案搜狐号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原告人人车公司诉称,被告师先生以“师天浩”名义在新浪微博、新浪博客、腾讯微信公众号、百度百家、搜狐网、砍柴网、和讯网等多渠道对外发布《人人车卖身滴滴的背后:D轮融资烧完 急需接盘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一)、《人人车的迷局 李健或将出局》(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二)、《人人车不务正业变“起诉部”背后,诉讼该不该成为营销手段?》等文章,文章捏造、虚构事实,诽谤、诋毁人人车公司,侵害了人人车公司的名誉权,导致人人车公司社会评价大幅降低,给人人车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人人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师先生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2300元;要求搜狐公司删除、屏蔽、断开师先生在搜狐网发布的侵害名誉权文章内容的链接。

  而被告师先生辩称,原告主张的侵权文章中仅提到了人人车,没有提及原告公司的名称。涉案文章有明确的来源和出处,作者仅是引用已有的事实,客观中立的发表看法,不存在任何诽谤的内容,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其主张的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没有确切的事实依据。

  被告搜狐公司辩称,涉案文章发布于搜狐公众平台,平台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并没有发布涉案文章,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且已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已履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无证据证明涉案文章传播的部分内容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师先生对互联网上发布的内容未进行审核即编辑、创作并发布涉案文章,并夹杂使用贬损性语言,极易引发公众对人人车公司的经营状况、员工关系等产生负面评价。因此师先生发布涉案文章具有过错,其行为构成对人人车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此外,法院认为,搜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人人车公司在通知搜狐公司删除涉案文章后,搜狐公司及时核查并已删除涉案文章,且庭审时人人车公司认可搜狐公司已经删除涉案文章。因此,关于人人车公司对搜狐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中新经纬APP)

(编辑:徐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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