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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部署“大棚房”专项整治行动 剑指农地非农化乱象

2018-09-07 04:50:17 21世纪经济报道

  多地部署“大棚房”专项整治行动 剑指农地非农化乱象

  本报记者 宋兴国 实习生 李秋珊 北京报道

  “大棚房”整治在全国铺开。

  近日,响应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山东、广西、新疆、宁夏等多地部署了相关行动计划,对以“大棚房”为代表的农地非农化的全面整治进入落地期。

  多位受访人士均指出,由于农业生产与地产开发差异带来的利益驱动,以及相关管理的缺失,“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在近年来屡禁不止。在此次短期整治的基础上,还应从相关法规、标准等方面,明确界定“农用”与“非农用”行为,压缩农地使用灰色地带的生存空间,加强土地用途管控的体制机制建设。

  多地落实行动方案

  8月20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动员部署会,部署全国“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整治行动将在8月至12月间展开,8月为准备阶段,9-10月为排查清理及调研督导阶段,11-12月为完善政策及查处纠正阶段,12月为工作总结及完善监管阶段。

  根据部署,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将强化联合督导,对部分重点地区清理排查及查处整改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地方有关部门在清查整治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将采取措施严肃处理,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并适时组织公开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8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召开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要求各地按照“一棚一档案、一园一台账”工作要求,彻底摸清辖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和大棚底数,做到清理排查无盲区、零死角。

  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南宁召开了全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按照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要求,部署历时四个月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此外,山东、新疆等地也在近期发布文件,部署专项行动,对利用农业大棚改建“私家庄园”、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建设租售“大棚房”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一些城市已经走在前面。据齐鲁晚报报道,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截至目前已拆除“大棚房”5处90间,拆除面积达4200平方米,整改5800平方米。

  在最早被爆出“大棚房”问题的京津冀地区,去年以来的整治力度更大。以北京市平谷区为例,据北京市规土委披露,平谷区共发现问题大棚235个,目前已完成整改173个。

  坚决制止农地非农化

  按照两部委在相关会议上的表述,此次整治行动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整治农地非农化乱象。

  在整治行动媒体吹风会上,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负责人马素兰表示,“大棚房”问题蔓延,危害严重。“大棚房”占用的土地70%是耕地,其中也有永久基本农田,如不及时制止,对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造成重大冲击,背离国家农业扶持政策的初衷,有些还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

  以先期完成初步调查的京津冀地区为例,三地违法建设“大棚房”项目2799个,棚数3.6675万个,涉及土地面积9869亩,集中分布在京津的郊区县和河北省涿州、大厂、广阳、安次、宣化等环京市县。大棚房的购买者,70%以上是城市居民。

  实际上,早在2009年,北京就曾要求各区县全部拆除违规农业生态园,停止占用耕地,但由于各种原因,“大棚房”一直屡禁不止。

  “利益驱动与管理薄弱,是造成农地非农化现象比较严重的主要原因。”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叶剑平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认为,随着农业生产形态发生变化,农用地从单一的生产功能发展到生产功能、景观功能、生态功能等多种功能的集合,必然伴随着农业设施用地的增加。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目前还没有具体界定农地非农化的行业标准或者法律法规出台,标准缺位形成了监管上的“灰色地带”,再加上外来资本的介入,使得“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现象较为突出。

  叶剑平指出,在我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背景下,从长期来看,要解决“农地非农化”的问题,核心是要制定相应标准,界定“农用”与“非农用”,为加强管制打下法律基础。

  “标准应当考虑刚性与弹性相结合。”叶剑平认为,所谓“刚性”,就是控制农业设施用地规模,保持耕地地力不受损的底线;所谓“弹性”,则是在满足刚性要求下,对临时性的、季节性的切实符合市场需求的非农用途予以弹性处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随着“大棚房”等问题越发严重,如何规范农业设施用地,保障农村产业发展,已经受到监管层的重视。

  2017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

  8月初,北京市规土委制定了《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从面积管控、标识牌设置、保护土壤耕作层、区别“临时看护”与“长期居住”“生活休闲”等多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编辑:万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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