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新经纬>>房产>>正文

广东拟规定: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允许承购人转让

2018-09-11 23:54:04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1日电 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11日消息,日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提出,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承购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的允许转让。

  在产权关系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价格占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题的产权份额。由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供应主体持有共有产权的政府份额。

  指导意见明确,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的,允许承购人转让。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

  指导意见指出,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优先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无偿移交政府。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包括以下六种:

  一是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

  二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新建;

  三是通过“竞配建”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五是盘活符合要求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棚改安置房等;

  六是其他途径筹集。(中新经纬APP)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编辑:王永乐)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4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