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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调控新招:待售商品房价格不得高于已售商品房价格

2018-09-12 16:05:17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2日电 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稳定哈尔滨商品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对已售楼盘的待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已售商品房的价格。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资料图 

  《意见》明确,严格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楼盘申报销售平均价格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原则上不能高于同期、同地段、同质楼盘销售平均价格。对已售楼盘的待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对已批未售的楼盘,销售价格需经联席会议重新审核确定。对本意见实施后取得预售许可的楼盘,销售价格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意见》要求,提高商品房预售审批门槛。对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实行分类调控,其中,位于四环以外区域的新建项目商品房预售审批,多层房屋须主体封项,高层房屋须达到主体总层数的四分之一;位于三环以外四环以内区域的新建项目商品房预售审批,多层房屋须主体封顶,高层房屋须达到主体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位于三环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实行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相结合,多层房屋暂停商品房预售并实行商品房现售,高层房屋商品房预售审批须主体封项。

  《意见》要求,合理控制商品房上市供应节奏。对于规划建设规模不大于5万平方米的楼盘,其商品房预售必须整体申报;对于规划建设规模大于5万平方米的楼盘,其商品房预售单次申报规模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楼盘,必须将准售房源全部公开,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屋销控表,不得分期分批销售。

  《意见》还提出,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设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国有租赁企业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的引领、规范、激活和调控作用。

  针对存在无证销售、违价销售、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捆绑搭售、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未明码标价、未“一房一价”或收取标价以外费用的建设单位,《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失信惩戒制度,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约谈,并暂停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依法上限处罚,从严联合惩戒。(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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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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