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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抚养费应该追缴吗?专家:征收虽合法更需考虑社会因素

2018-09-19 10:34:53 北京晨报

  二孩抚养费应该追缴吗?

  李兴国(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陈及(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日前,有网友在微博上反映江西婺源追缴2015年的二孩罚款,称其“不顾政策大局”,引发广泛关注。随后,婺源县卫计委在“婺源发布”官微上发布了题为《关于江永亮网络反映婺源县卫计委不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事的回复》,称追缴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这一解释仍未平息争议,不少专家和网友觉得,在全面放开二孩,甚至不少地方已经出台鼓励二孩政策的今天,再去追缴过去的社会抚养费,并不是恰当的做法。

  ●正方

  尊重法律权威

  同时也要讲究方法

  是否征收二孩社会抚养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简单地说征收和不征收,可能都不会获得普遍的认可。我想,有四个方面的问题必须考虑。

  首先是法律的问题。征收合不合法律?这一点几乎不用讨论,如果不合法,当地的人大、法院也不会同意。所以征收行为一定是经过充分研究和预判的,不会出现违法的问题。

  其次是法律精神的问题,这也是争议最多的。目前有不少人在讨论,制定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法律条文和目的相悖,就应该调整法律。这其中,还有专家提到了法律原则中的“有利溯及”“从旧兼从轻”“当事人有利”等原则,针对抢生二孩的现象,无论是从保持法律衔接的稳定性上,还是维护当事人利益上,这些讨论都是很有价值的。

  之所以有这么多的讨论,恰恰是因为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即“法不溯及以往”,这是基本的原则,发生在旧法存续期间的行为,新法并不适用。

  我认为,法律法规的问题,应该严格执行。我们一直在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理应尊重法律的权威性。事实上,在传统社会中,我们尽管有漫长的法律史,但实际上缺乏依法治国的传统,因此,在今天,应该格外重视法律的尊严,不能让法律失去权威。一旦这么做,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麻烦。举例来说,两周前,有人闯红灯被罚,两周后这个十字路口撤销了,没有红绿灯了,那个两周前闯红灯的人,他的罚款收不收?再举一个更具普遍性的例子,汉字读音的改变,叶公好龙的“叶”,以前读“射”音,现在读“业”音,说服的“说”,以前读“睡”音,现在读“说”音,如果有一个人,以前高考,因为打错了“叶”的读法,就差一分没考上大学,他的人生从此走上了另一个方向,现在读音改了,怎么办?

  法律不是儿戏,有它自身的原则,社会确实变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修改了,但不能因此放弃法律的原则。当然,应该怎么做,怎么处理,必须要考虑方式方法,比如对法律原则的问题,应该有一个权威且明确的解释,让大家明白其中的道理,同时也便于执行,否则,大家各行其是,反而会导致公众的迷茫。这也是第三个问题,即法理与情理的问题。

  法理重要,情理也重要。其实我们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在现代法治建立的过程中,一直都在寻找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点。就二孩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来说,我觉得也并非不能两全,比如新法旧法同时执行,旧法要罚、新法要奖,可以先罚后奖,孩子出生时,二孩社会抚养费还没有废止,可以继续收,但孩子出生后,不少地方都有相应的二孩补助,就可以补助对方,这样一来,当事人也会支持。类似问题其实还有,那就是独生子女的奖励问题,我想该奖还是得奖,否则对那些只有一个孩子,同时也过了生育年龄的人,岂不是太不公平?

  第四个问题,是政府公关的问题。当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已经有了公关意识,但缺乏相应的公关能力,当问题出现时,难免失策、失语,甚至导致政府失信。要避免类似的危机再次出现,我想应该学会政府公关的思维,政策要重视,同时也要重视策略,学习更加科学地处理公共关系问题。

  ●反方

  征收虽然合法

  更需考虑社会因素

  从政策执行、法律执行的角度来看,追缴二孩政策发布之前的社会抚养费,无可非议,毕竟在被追缴者超生的时候,还没有新政策出台,他们的行为,依旧受到以前的政策、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他们在当时是违法了法律政策的。

  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反差,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我想和二孩政策之后,人口出生率并不理想有关,尤其是不少地方纷纷出台各种鼓励生育奖励、补贴办法之后,这种反差就尤其明显。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其实是控制生育,但实际上,仍旧有许多违反的,更重要的是,在社会抚养费的执行上,以前的弹性太大,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我有一个学生,跟我讲过,他自己出生时,也被征收了社会抚养费,大概是10万元。而众所周知的张艺谋超生事件,罚了700多万,这么大的差距,显然不是不同地方不同标准能够解释的,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本来就存在混乱的问题,至少不够严谨,现在开放二孩之后,如果说停止征收,也不是没有道理。

  从现在来看,考究政策的变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立场不同,可能观点就完全不同。如果站在执法的角度,征收固然没有问题,但换个角度,从道理上看,以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法,本身是值得反思的。

  同时,从政策变化本身看,在新的政策已经出台之后,旧的规定是否还有执行的必要,也值得思考,这也正是二孩的社会抚养费引发了这么大关注的原因之一。

  社会在发展,观念在进步,政策在变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变化,尤其是当新政策和旧政策出现矛盾时,更应该谨慎行事,把社会环境变化的因素也考虑在内,或许就不会出现这么多的争议了。毕竟在今天,鼓励生育二孩已经成为普遍的做法,这也符合社会发展和人口自然繁衍的规律。因此,对以前的规定、政策也不能过于死板地一味坚持,尤其是强制征收,可能更容易引发争议。

  怀胎十月、一朝分娩,生育本身有其自然的规律,但从政策、法规上看,新旧之间的更替,往往有特定的时间点。因此两者之间出现错位和矛盾,其实是难免的。有些地方已经出台相关的规定,对既往决定征收但尚未征收的,不再征收,这也是一种方法,值得借鉴。应该站在更长远的立场上,去观察和思考政策变化带来的新问题,并且寻找更加适合的方法,兼顾法理人情,或者在法理人情无法兼顾时,寻找对社会发展最有利的办法。

  征收二孩抚养费的事件,不仅应该引起我们对事件本身的反思和讨论,更应该引起普遍的反思,即我们在社会管理、经济管理中,究竟如何处理新旧政策、规定之间的矛盾,如何处理社会环境变化带来的新问题。今天,我们仍旧处在一个快速变化的时代,各种新的现象、新的问题层出不穷,社会管理的观念和方法,也应该是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的,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保护百姓的福祉。过于保守,可能无法解决问题,反而造成更多的问题。

  ●主持人说

  旧法是不是法?

  两千多年以前诞生的自然法学派,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这就是著名的“恶法非法”论,意思是,如果认定一部法律是恶法,可以不遵守它。但几乎就在同时代,思想家们就已经意识到,如果人们以“恶法”为名拒不服从法律的约束,法治的基石就将崩溃,法律的意义就不复存在,由此产生“恶法亦法”论,以苏格拉底在被判死刑后,拒绝朋友和学生帮助他越狱为标志。

  “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争论绵延两千多年,直到今天依旧存在。

  在某种情况下,新法与旧法的问题,亦可以等同视之,尤其是新法与旧法相矛盾时,我们究竟选择按照法律原则来办事,尊重和保护法律的权威性,却使得执法时出现自相矛盾的局面,还是破开法律的原则,保持执法的一致性,却承受法律失去权威的代价?

  这是一个难题,或许在未来很久,仍旧不会出现大多数人认可的结论,因为这本就是一个亘古就有的难题,也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本版主持 周怀宗

(编辑:董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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