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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委等:助力“破刚兑”,金融消保力度加强

2019-10-11 17:09:09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11日电 题:《鲁政委等:助力“破刚兑”,金融消保力度加强》

  作者 鲁政委(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陈昊(兴业研究分析师)

  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配发《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以下简称“《乱象表现形式》”)。

  一、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助力有序打破“刚兑”

  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资管产品将逐步深入推进“净值化”转型,“刚性兑付”的打破将逐步常态化,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同时贯彻落实“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力度将随着“破刚兑”的推进进一步增强。此前,由于理财等资管产品“刚性兑付”的存在,金融消费者购买资管产品的实际风险较低,金融消费者不关注资管产品实际蕴含的风险,未能形成“买者自负”的思想;部分金融机构对于资管产品信息的充分披露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也存在忽视之处,对于“卖者尽责”的履行也常有瑕疵。随着资管新规落地,常态化打破“刚性兑付”将成为必然的趋势。IMF在2019年中国第四条款(Article IV)磋商工作报告中建议,中国金融监管部门自2020年开始“制定和实施谨慎的计划来取消隐形担保”,这其中也包括了推动资管产品打破“刚性兑付”。而从金融机构销售行为方面加强监管力度,将有助于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卖者尽责”的义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未来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的结束,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也将逐步增强,为了对打破“刚兑”的常态化提供充分准备,今后一段时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成为监管关注的重要部分。

  应当指出的是,除了加强“卖者尽责”,未来投资者的教育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以此为“买者自负”的落实做好准备,从而形成“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有机结合。

  二、剑指“假结构”,结构性存款监管力度加强

  监管部门在《通知》中指出了结构性存款部分存在“假结构”的情况,以及将结构性存款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的乱象,当前监管机构对于结构性存款的监管重点在于“假结构”、风险计量、投资者适当性以及信息充分披露。在《乱象表现形式》中,监管部门明确将“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纳入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之中。此前,监管部门曾多次对“假结构”现象、发行结构性存款的衍生品资质要求以及结构性存款宣传销售等环节提出要求。北京银保监局9月10日针对辖内金融机构专门发布了《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289号),该文件指出了结构性存款业务中存在产品设计不合规、风险计量不准确、业务体量与风控能力不匹配、宣传销售不规范等问题。并就以上问题提出了把好产品设计关口,杜绝“假结构”问题;完善业务风险计量,落实审慎监管规制要求;强化衍生交易风险管理,控制业务总量增速;规范宣传销售行为,普及理性投资观念等要求。从国际经验来看,境外发达经济体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焦点主要聚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宣传销售过程中充分的信息披露,以此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既帮助筛除了风险偏好不匹配的投资者,也使得结构性存款购买者充分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同于境外发达经济体,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仍在进一步向深度推进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仍受自律机制的限制,因此此前存在部分机构利用“假结构”来“高吸揽储”的现象。因此,中国的监管重点除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宣传消费信息披露完全之外,还附加了针对“假结构”产品的专项要求。随着近期监管部门对于结构性存款监管力度的加强,结构性存款的总规模已经略有下降,截至2019年8月,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的总规模为10.46万亿元,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结构性存款监管加强,结构性存款总规模或将增长乏力。

  三、营销宣传不当,代销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

  《通知》中所列举的乱象,有相当一部分集中在了产品销售方面,参考此前最高法8月7日发布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公开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判例,代销机构若投资者适当性管控不力、宣传销售行为存在问题,或将承担投资者赔偿责任。

  在《乱象表现形式》中,监管部门将产品销售方面的以下行为列为拟加以整治的“乱象”,具体包括:“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此前,最高法在8月7日发布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这意味着如果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义务,代销机构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月6日,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开了一起“A银行代销基金案”。法院认为该案中A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推荐并销售了明显不符合其风险评估承受能力的高风险产品(评估消费者能承受10%本金损失,实际损失本金60%),因此由代销机构A银行全额赔付本金损失,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补偿。8月28日,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召开的“金融知识普及月”媒体吹风会上,监管部门表示,“A银行代销基金案”为典型案例,未来还将加大查处力度,并出台新制度。此外,未来应高度关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相关关键信息和风险的告知。仅靠手写“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未来恐无法认定为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来,随着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力度的加强,金融产品宣传销售的监管力度也将进一步上升,对于各银行宣传销售行为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除此之外,《通知》还要求银行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方面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倾斜。《乱象表现形式》将以下行为明确列入拟治理的乱象:“一是针对个别产品创设销售指标和定向激励,导致销售人员违背销售适当性原则,向客户过度营销或诱导销售某一类产品。二是银行保险机构工资制度中,绩效占员工总收入比例过高,刺激员工误导销售。三是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消保内部考核占比太低,对分支机构经营行为导向作用不强,难以激励分支机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

  四、关注消费金融风险以及客户信息安全风险

  《通知》还重点关注了针对低收入人群、高风险用户开展信用卡业务的情况,未来金融机构也应关注消费类金融信贷的可能风险。《乱象表现形式》中将“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等行为明确列入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情形。此前,中国消费类贷款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蓬勃发展。然而最近一段时间,监管部门逐步重视居民杠杆情况、消费类贷款的风险,对消费贷款、信用卡贷款的发放监管愈发收紧,在此情况下消费类贷款的潜在风险也在上升,境外相关业务的历史也可以为未来防范消费类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对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提出了要求。《乱象表现形式》中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不规范,目标客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未取得消费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其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或为关联第三方荐客,未经客户同意或无法定事由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等行为列入了拟进行打击的乱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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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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