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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长生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方案:致死赔偿65万元

2018-10-16 19:59:48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16日电 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16日消息,吉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联合发布《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明确三种情形可获得赔偿,包括: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一般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重度残疾或瘫痪,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死亡的。

  其中,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ST长生16日晚间发布公告表示,长春长生将设立狂犬病问题疫苗专项赔偿金,用于支付狂犬病问题疫苗续种补种、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损害认定、咨询服务及临床观察等费用。

  16日晚间稍早,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处罚。国家药监局撤销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吉林省食药监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春长生存在八项违法事实,包括:一是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三是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四是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五是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六是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的批生产记录;七是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八是为掩盖违法事实而销毁硬盘等证据。

  此外,对于ST长生,证监会表示,拟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俊芳等4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顶格处罚,同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涉案当事人给予30万元以下不等罚款,同时拟对张友奎等3名当事人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ST长生在公告中表示,根据国家药监局、吉林省食药监局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作出的处罚决定,巨额罚款可能会导致公司存在暂停上市或退市风险。此外,长春长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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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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