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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四项举措助力私募股权行业发展

2019-10-21 07:23:04 中国基金报

  证监会四项举措助力私募股权行业发展

  近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主持召开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座谈会,围绕“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与私募股权机构代表进行面对面交流。

  会议指出,当前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将从四个方面来促进行业发展,包括逐步出清“伪私募”、切实改进登记备案工作、坚持差异监管、支持行业创新发展等。

  私募股权基金成为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生力军

  这些年来,中国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十分迅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底,私募基金行业管理的总规模达到13.40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为9.38万亿元,占总规模的70%左右,已经成为行业中坚力量;在协会存续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有14802家,管理基金数量达到35492只。

  证监会表示,私募股权基金作为新型的金融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企业重组重建,推动生产要素向更具前景、更具活力的领域转移和集聚,在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直接融资、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成为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发动机”、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的“助推器”、优化资源配置的“催化剂”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不断发展壮大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也面临一些问题。证监会指出,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行业仍存在“多而不精”、“大而不强”的问题;一些机构合规意识不强,规范化运作水平不高;一些行业乱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风险事件频发。要深刻汲取教训,正视问题,积极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共同推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项举措

  助力私募股权行业发展

  证监会强调,要坚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发挥各方合力,遵循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规律,补短板、强监管、守底线、促发展。

  一是坚持行业定位,逐步出清“伪私募”。推动出台私募基金条例,抓紧修订私募基金监管办法。把握私募基金姓“私”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全面、动态、精准、穿透的综合监测监控体系,加强非现场检查与现场监管的衔接,提高日常监管、持续监管能力。

  二是坚持刀刃向内,切实改进登记备案工作。指导基金业协会细化登记备案标准和要求,完善流程、优化服务,建立分类备案机制,全面提升透明度。

  三是坚持差异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度。将股权基金和证券基金区分开来,将创业投资基金同一般股权基金区分开来,将高风险机构、重点机构和一般机构区分开来,加强分类监管,突出重点,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和精准度。

  四是坚持发挥合力,支持行业创新发展。研究股权和创投基金管理人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和路径,进一步优化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推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和中长期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规定。

  私募股权基金

  要做到“四个聚焦”

  如今,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证监会表示,从募资环节看,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将带来丰富的资金供给,各类机构投资者的更多参与也将提供更加广泛多元的资金来源;从投资环节看,当前中国正加快科技创新,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为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带来大量投资机会;从退出环节看,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正积极推进,创业板改革、新三板改革以及发行、上市、交易等基础制度改革的陆续实施,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加便捷、更为丰富的退出选择。

  证监会要求,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要做到“四个聚焦”。一要聚焦服务实体,提高支持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未来,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关键领域自主创新。二要聚焦投资主业,提升专业化水平。坚持长期投资理念,当好股权投资的“专门家”,切实为所投企业提供优质增值服务。三要聚焦风险防控,坚守合规经营底线。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募投管退”全过程的风险控制体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四要聚焦守信履约,培育积极健康的行业文化。坚守契约精神这一发展之基、立业之本,勇担社会责任,珍惜声誉,做精主业、做深专业,打造资管行业的“百年老店”。

  实际上,为了促进私募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监管层加大了对私募基金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2019年的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证监会就对多家存在问题的私募股权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其改正。

  今年10月,浙江证监局对8家私募股权基金开出“罚单”,包括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思嘉投资管理(浙江)有限公司等,并对2位私募高管出具警示函。这些私募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部分基金对外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未按规定进行产品备案、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变相保本保收益、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等。

(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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