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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不能异化为敛财工具

2019-10-28 09:19:23 经济日报

  消费金融不能异化为敛财工具

  谢军

  据报道,当前一些培训机构宣称可分期支付培训费,但实际上是诱骗学员贷款,给多地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类似事件的发生,揭示了消费金融背后的潜在风险。由消费金融衍生的“教育贷”有着普惠金融的美好初衷,却在现实运作中被异化为培训机构的敛财工具。实际上,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诸如要求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相应费用,预付费用除了培训业务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资等。但不少培训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仍违规推出预充值与分期贷款等业务,甚至在行业内部,分期付费已成为教育机构市场扩张的一种潜规则。

  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进一步收紧政策与制度的阀门,比如设立黑白名单,提高预付费模式门槛,完善贷款门槛等。金融机构要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特别是对于合作教育机构资质、信用等严格审查,在源头上解决经营风险。作为消费者,也要在选择预付费培训机构时保持理性和谨慎,特别是在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培训机构违规涉足金融业务的背后,也反映了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资金数量庞大及出借群体广泛,因缺乏法律规制与有效监管,往往成为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根治此类金融犯罪活动,在互联网金融治理中不能缺位,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及时跟上。

(编辑:熊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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