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新经纬>>宏观>>正文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等地进口聚氯乙烯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2019-10-30 10:27:19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30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30日消息,自2019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9月29日,商务部(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2009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2009年第69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9月29日起5年。

  2015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36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5年9月29日起3年。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9月29日起终止实施。

  2018年9月28日,应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对中国大陆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2019年9月24日,本案申请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并请求终止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表示,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于2019年9月28日终止。(中新经纬APP)

(编辑:徐世明)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4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