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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市场大洗牌 银保监会出手了:限期清理失联、空壳

2019-11-01 19:09:51 中国基金报微信号

  万亿市场大洗牌!银保监会出手了:限期清理失联、空壳

  中国基金报记者 刘芬

  1万多家商业保理公司迎来强监管,出现各种失联、空壳和违法违规经营的将被清理。

  10月31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2018年4月起商业保理公司划归银保监会监管后首份公开发布的监管文件,将影响总规模达到1万亿元的商业保理市场,

  《通知》从商业保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监管责任和优化营商环境等6个方面对全国商业保理行业提出了比较具体的监管要求。

  明确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来源

  对于《通知》出台背景,自2009年商业保理业务试点开展以来,商业保理企业迎来快速发展。尤其是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部分省市出现抢注现象,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其中有不少是上市公司旗下的保理公司,基金君通过Wind以“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关键词搜索,数十家上市公司发布了成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公告。

  据排查统计,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12081家,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4222家和540家;全行业注册资金8487亿元,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1117亿元和457亿元。

  《通知》明确规定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只能向供应商提供四种服务:一是保理融资;二是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三是应收账款催收;四是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围绕着应收账款有相应的融资结构,才能完成对企业的融资。《通知》规定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做七类业务:

  第一,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不得通过P2P、地方各类金交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第三,不得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第四,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第五,不得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第六,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第七,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在融资渠道上,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细化保理公司的业务监管指标

  《通知》提出,商业保理企业应当遵守以下监管要求: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许继璋表示,这些指标将对保理公司的业务产生重要的影响,目前不少集团公司直接设立保理公司专门为集团内的公司服务,或者有的保理公司只服务单一的大客户,导致债务人集中、关联交易比例大等问题,在有了单一集中度或者关联交易的限制后,势必要求保理公司的业务更加分散,同时这也有利于减少通道类业务,这对第三方保理公司而言是个有利的规定。

  银保监会表示,对集中度、关联交易、不良资产分类、拨备计提、杠杆比例等作出规范,主要是为了防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风险和外溢风险。对于可能的风险,《通知》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局报告。

  第一,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第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第三,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第四,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第五,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分类处置存量商业保理企业

  《通知》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相关检查的要求。《通知》要求,各金融监管局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继续核查辖内商业保理企业的数量和风险底数,要求按照经营风险情况、违法违规情形,将商业保理企业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稳妥有序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处置。

  第一,对于正常经营类企业,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分批分次进行公示,纳入监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监管。第二,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可纳入监管名单。第三,对于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非正常经营类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对于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通知》明确了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失联和空壳两种情形,具体又细分为4种情形。包括保理企业在内的类融资企业,由于此前准入宽松,设立了大量的保理公司, 由于实际展业的保理公司并不多,导致产生大量空壳公司。

  《通知》要求各金融监管局要确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并向银保监会报告。公开信息显示,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金融监管局已在开展摸底排查工作,重点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空壳”“失联”“僵尸”等非正常经营,从事高利贷、现金贷、套路贷或催债等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清理。

  2019年8月29日,北京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自9月起开展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三类行业现场检查工作。2019年6月18日,广东省金融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的通知》,重点清理“空壳”、“失联”、“僵尸”企业和整治违规经营企业。2019年5月24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原则暂停新保理公司登记

  银保监会还严把商业保理公司的市场准入关。银保监会表示,目前商业保理企业数量过多且良莠不齐,当前应以消化存量、整顿乱象、规范秩序为主;在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出台前,原则上暂停商业保理企业登记注册;确有必要新设的,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

  同时,《通知》各金融监管局要严格审核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股权变更申请,对新股东的背景实力、入股动机、入股资金来源等加强审查,严禁新股东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保理企业。考虑到市场主体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诉求,《通知》允许市场主体通过受让现有企业股权方式进入商业保理行业,并允许商业保理企业在省(区、市)范围内迁至自由贸易实验区。

(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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