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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庚南:如何理解普惠金融中的辩证思维?

2019-11-05 17:16:50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5日电 题:《李庚南:如何理解普惠金融中的辩证思维?》

  作者 李庚南(财经专栏作家)

  在刚刚结束的钱塘江论坛上,由中新社主办的“数字普惠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论坛平行峰会打开了一扇让我们重新认识普惠金融的思想之窗。中外学者专家围绕普惠金融思想碰撞的火花点亮了人们对普惠金融的混沌,从不同角度诠释了普惠金融的内容,也因此引发了笔者对普惠金融中所包含辩证法的认知与思考。

  对于普惠金融这一“热词”我们再熟悉不过了,但耳熟却未必能详。不仅普通百姓对普惠金融的理解往往停留在最直白的字面——普遍且优惠。理论界对普惠金融的内涵、边界其实也未必清晰,特别关于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普惠功能尚存分歧;理论上的模糊往往容易将实践部门的认知带偏,使之在发展普惠金融方面则往往容易陷入固有的路径,简单地将普惠金融理解为对小微、三农、扶贫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简单地将普惠型贷款视为发展普惠金融的成效。这或是宏观面普惠金融发展的成效与微观主体感受出现反差、融资难融资贵呼声不断的原因之一。

  诚然,完善对小微、三农、扶贫等领域的金融服务的确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点,但却并非普惠金融的全部内涵。

  普惠金融这一概念由联合国在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活动中首次提出。按照世界银行的定义,“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是指能够广泛获得金融服务且没有价格、非价格方面的障碍,能够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的一种金融体系。 实际上,从普惠金融的英文原意Inclusive Finance看,其内核应该是包容性,就是追求金融的公平性与包容性。这一点,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中国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

  显然,普惠金融之“普惠”有别于我们习惯性的理解。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贝多广博士指出,普惠金融不是既普又惠,普惠金融就是包容性金融。它的核心就是要关注那些被传统金融体系排斥或忽视的中小微企业和弱势人群,把他们包容进一个普惠金融的生态体系之中。他认为,我们做普惠金融关心的不应仅仅是金融机构放了多少贷款,而应关注是否新增了客户,覆盖了新的人群。

  也就是说,我们推动普惠金融的方式、观察普惠金融的角度,应更多着眼于是否让金融服务惠及所有有金融需求的人群,是否通过金融服务将所有的人都纳入经济增长轨道,并使其公平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这意味着,普惠金融不仅有金融服务覆盖面的问题,包括金融服务空白点的覆盖率和金融服务深度上的渗透性,还涉及金融服务的公平性,即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

  上述认识至少引发我们几个方面的反思:

  其一:如何保持普惠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

  既然普惠金融并非普遍优惠,有别于公益和慈善,那么在推进普惠金融中如何平衡好社会效益与商业效益,平衡好金融机构自身利于追求与提升金融服务覆盖率与满意度的关系,特别是金融可获得性与降成本的关系,实现商业可持续,是推进普惠金融需要直面的问题。“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是普惠金融的灵魂,这不仅是金融机构自身需要权衡的,也是政府、监管部门在推进普惠金融中需要考量的。

  其二:如何理性评价普惠金融的实效性?

  衡量普惠金融成效,不能光看融资额的增加,更要关注覆盖面的扩大(包括服务深度渗透性提升)。这将引发我们对当前小微金融生态的关注:金融机构在服务下沉中出现的资源相对集聚、互相争夺客户现象,是否能真正体现普惠精神、是否有助于普惠金融发展?显然,无论是以往的“垒大户”,还是在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号角声中可能出现的“垒小户”,都将劣化金融资源的配置,阻碍普惠金融的深化。

  因此,从提高普惠金融的覆盖面、提升渗透性方面出发,如何有效激发金融机构投身普惠金融的积极性,或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调整观察的视角,改进考核评价的方式和标准。

  其三:如何遏制普惠金融中的非道德性?

  毋庸置疑,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金融科技无疑大大拓宽了普惠的视野,加快了普惠的速度;但同时也滋生了诸多乱象,引发了诸多诟病与质疑,面临道德的拷问。尤其是金融机构依托金融科技,将普惠金融触角向在校学生、刚就业青年、低收入及无正常收入群体延伸的时候,未遵循普惠金融的保护原则,未能考虑受众的接纳能力、还款能力、自控能力,盲目地、以我为主地提供融资的做法,某种程度上有“挖坑”之嫌疑,具有不道德的因素。在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整体诚信意识尚较脆弱的背景下,受众群体由于缺乏对金融的常识性认识,缺乏融资后的自我管理能力,乃至出现以卡养卡、以贷养贷等不健康融资行为,客观上埋下了社会不稳定因素,酿成了一些社会悲剧。至于一些心怀不轨的平台通过玩弄种种“技巧”陷借贷者于逾期、构织套路贷陷阱的做法,更是属于“缺德”的不法行为。

  国际金融协会参谋长兼办公厅主任格里尔·梅瑟尔斯(Greer Meiseis)在论坛上指出,数字普惠金融不仅要让低收入群体获得数字认证,同时要给他们提供应有的风险提示与保护。这就要求金融服务供给者强化职业道德,在业务拓展中合理把握和认真甄别金融服务需求,主动对融资对象进行善意提醒、保护,把对融资对象的保护列为与提供融资一样重要的位置;而这显然有赖于金融监管的加强。特别是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监管者应努力平衡好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关系,积极探索建立“沙盒监管”机制。

  其四:如何把握普惠金融中的“鱼”与“渔”?

  普惠金融的根本目标是要通过金融服务将所有的人都纳入经济增长轨道,并使其公平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以减少贫困、缩小贫富差距。也就是说,普惠的根本目的,应该不仅是提供融资,而应是通过提供融资帮助弱势群体摆脱贫困、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获得发展机会。这一进程无疑是漫长的。既需要保持普惠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为普惠对象提供源源不断的金融支持,更有赖于普惠对象“造血”功能的增强。

  这就要求普惠金融的提供者,不仅要在强化对融资者保护意识的前提下,增强服务的精准性,而且要帮助融资者提升资金运营的能力,帮助他们管好钱、用好钱。所谓授人以“鱼”不若授人以“渔”。这或是普惠金融区别于一般金融之所在。

  毫无疑问,对于普惠金融的供给者而言,普惠金融既是一桩使命,一份社会责任,同时也是一个符合自身利益的增长极。它要求金融机构针对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科学合理地处理好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风险与收益等辩证关系,按照合理、便捷、安全的要求,在拓展普惠业务的模式、方法和手段方面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在提供金融服务的量、价、期限方面做到适时、适度、适价。这不仅需要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定价能力,更需要一份情怀、一份激情,一份定力。这就是普惠金融的辩证法。(中新经纬APP)

 李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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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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