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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裁定书影响深远 产品监管账户破产隔离效力首获司法认可

2019-11-06 19:27:12 券商中国

  一纸裁定书影响深远!事关券商ABS业务,产品监管账户破产隔离效力首获司法认可

  张婷婷

  一纸裁定书,对一个细分行业的未来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值得关注。

  企业ABS业务中有一个非常大的难点,就是在原始权益人的账户被司法冻结或破产时,ABS监管账户的资金与经营账户资金很难区分,这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存续期管理带来巨大挑战。但是10月30日,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书,为ABS市场的参与各方打了强心剂。

  山西证券作为案外人对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时冻结的一个资金账户提起异议,最后赢得了法院的支持,并裁定中止相关账户的资金冻结。业内人士表示,这个案例是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ABS产品监管账户的设计意义,认可其具有破产隔离的效力。该案例将会进一步巩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制度基础,不仅对于ABS产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法律实践探索意义重大,同时也为ABS下一步的立法提供了重要借鉴。

  法院冻结欠款人账户资金,案外人提出异议

  简单陈述一下这个事情,国通信托和融信租赁两家公司因借款合同产生了纠纷,争执不下就闹上了法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国通信托申请冻结融信租赁的账户资金,据此申请,法院于2018年1月28日,对包括监管账户在内的融信租赁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冻结资金以7800万元为限。

  账户资金被冻结后,竟然影响到了山西证券的利益。因为其中一个账户,虽然归属在融信租赁公司名下,但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资金账户,其实是融信租赁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金归集及监管账户,而山西证券正是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监管账户的冻结阻碍了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回款的正常归集和转付,进而影响到了该产品投资者的利益。

  于是,山西证券就毫不犹豫跳出来维权了。在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之后,山西证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与融信租赁公司签署的《融信租赁2017年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里面明确规定融信租赁将其应收租金收益,作为基础资产有偿转让给山西证券,协议里约定本次转让基础资产的购买价款为4.85亿元;同时,山西证券还提交了针对这笔买卖支付的转让价款,并依法办理了租金收效(基础资产)的交付手续,证实租金收益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山西证券,而这次转让事宜已经在央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

  山西证券表示,涉案账户实为租金收益的归集及监管账户,融信租赁不是涉案账户资金的所有权人和实际占有人。在转让事宜之后,融信租赁不具备支取、转移账户内资金的权利,仅具有协助资金归集及划转的义务。

  法院对冻结账户的归属重新认定

  再来看湖北省中院的审理。对于案外人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异议法院该怎么审理,最高法院有明确的规定,即要审查三项内容:一是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是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是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湖北省中院认为,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涉案账户由融信租赁公司开立,但不能据此简单判断涉案账户内的资金属于融信租赁公司所有。

  首先,山西证券提出异议所主张的是涉案账户内的资金,并非涉案账户,该资金是种类物,具有流通性,在特定条件下,则不能简单适用“登记主义”来判断案外人对涉案账户资金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其次,涉案账户内的资金系基于融信租赁公司与山西证券签订的《买卖协议》和山西证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融信租赁公司签订的《监管协议》,在开立了涉案账户(监管账户)后,融信租赁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资产服务机构,将其归集的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按照协议约定汇入涉案账户,在此情形下,该资金已被特定化。

  第三,就该项目的转让以及转让资产的内容,已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故,据此判断,山西证券是涉案账户资金的权利人。

  另外,国通信托公司和融信租赁公司对山西证券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因此,山西证券主张其对涉案账户内资金享有的所有权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形式要件,能够排除执行。

  综上,湖北省中院认定案外人山西证券对涉案账户的资金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应对中止对融信租赁股份在光大银行开立的涉案账户资金的执行。

  业内人士称该案件对企业ABS发展影响深远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这一裁定还未最终生效,但是在原始权益人可能破产的情况下, 法院对 ABS 监管账户“隔离”效力的支持,或将对企业 ABS 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据了解,国内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起步后发展较为缓慢,从2014年开始在监管机构的相关基础制度完善出台后迎来了爆发式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企业ABS已累计发行3.44万亿元,存续规模1.83万亿元,存续规模中以融资租赁债权、应收账款和保理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ABS就有约9000亿元,占比达到50%左右。面对规模如此之大的存量规模,监管机构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规则体系,陆续出台了针对融资租赁、应收账款等大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挂牌指南和信息披露指南,进一步约束和规范产品的申报发行和存续期管理。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在此类融资租赁ABS业务中,产品往往引入监管账户的设计,用于归集融资租赁公司入池租赁资产的回收款,以防止资金混同和挪用风险。然而,在实际的存续管理操作中,仍面临多种无奈,尤其是在原始权益人经营不善、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或破产时,该监管账户无法与其他经营账户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区分,监管账户的回款资金以及基础资产后续回款有可能成为破产财产,为管理人的存续期管理带了巨大的挑战,也严重影响了ABS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不少投资者仍将此类ABS产品视为主体融资产品。

  本次武汉中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首先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不能简单适用以账户登记名称为标志的“登记主义”来判断案外人对涉案账户资金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其次,武汉中院依据管理人与融信租赁签署的《买卖协议》、《监管协议》,支持融信租赁作为服务机构将其归集的基础资产的回收款汇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已被特定化。据此,法院支持管理人对监管账户资金享有所有权,中止对账户内资金的强制执行。该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肯定了ABS产品监管账户的设计意义,认可其具有破产隔离的效力,无疑给整个企业ABS市场的参与各方打了一剂强心针。

  多位人士认为,本次融资租赁ABS的司法判例,进一步巩固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制度基础,不仅对于ABS产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法律实践探索意义重大,同时也为ABS下一步的立法提供了重要借鉴。

(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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