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2月2日电 上海人大网站消息,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草案)》(下称《规定》)进行了审议,近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规定》明确,在浦东新区开展自贸离岸债业务适用该规定。
《规定》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晰基本概念,强化工作机制
一是界定了自贸离岸债的基本概念,是指境外发行主体通过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登记托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总托管,主要面向境外投资主体发行、按期还本付息、可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二是明确工作机制,对上海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浦东新区政府在推进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中的职责作出规定。
(二)明确业务规则,规范市场秩序
一是明确发行主体和投资主体的范围,细化发行主体的资质条件,确保自贸离岸债发行、投资依法合规进行。
具体看,发行主体方面,《规定》提出,下列主体可以发行自贸离岸债:(一)境外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二)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国际组织;(三)境内企业法人的境外子公司;(四)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五)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主体。
投资主体方面,符合条件的下列主体可以投资自贸离岸债:(一)境外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二)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组织、主权财富机构等;(三)境内企业法人的境外子公司;(四)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五)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主体。
二是明确承销机构类型,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可以参与自贸离岸债承销业务。
三是构建登记托管制度,规定总登记托管机构和次级托管机构为自贸离岸债提供相关服务。
四是规范资金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在境外使用,拟在境内使用的,应当遵守跨境资金管理等国家有关规定。
(三)加强风险防控,提升监管效能
一是明确发行主体在自贸离岸债存续期内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二是要求相关主体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防范违约等风险,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的责任等。三是建立健全自贸离岸债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机制,加强跨境投资主体保护,防范化解跨境风险。四是支持建立自贸离岸债自律管理机制,完善自律规则,规范市场发展,加强投资者保护。
(四)回应实践需求,强化政策赋能
一是在浦东新区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要求,投资自贸离岸债。二是鼓励相关主体优先选择适用我国法律解决争议。三是相关主体以欺诈发行等方式损害境内外主体合法权益的,优先适用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四是浦东新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自贸离岸债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并明确该市通过上海金融发展资金提供相关专项支持。(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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