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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2月11日起实施离境退税政策 购满500元即可享受

2018-12-10 15:15:45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10日电 据国税总局网站10日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2018年12月1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国税总局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12月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12月11日,广西正式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退税政策首先在南宁、桂林和防城港三市试点,今后将再视情况扩大到其他地市。在三个试点市中,征集了首批33户退税商店,退税商品种类包含服装、鞋帽、化妆品、首饰、钟表、电器、文具、体育用品等21个大类

资料图:免税店内的消费者 来源:中新网

  据悉,可以享受离境退税的群体是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同一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二是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是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四是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根据规定,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退税金额为发票销售金额乘退税率。退税的币种是人民币,退税的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退税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可以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金额超过1万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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