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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困扰同庆楼 餐饮业A股上市十年来能否再破魔咒?

2019-12-10 07:17:04 21世纪经济报道

  “同业竞争”困扰同庆楼 餐饮业A股上市十年来能否再破魔咒?

  12月6日,证监会官网数据显示,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庆楼”)将于12月12日上会接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距其2016年6月首次报送IPO材料,已经过了三年半时间。

  相比与港股市场的“百花齐放”——味千中国、呷哺呷哺、海底捞等成功上市,九毛九也正式递交了上市申请。反观A股市场,餐饮类公司上市却冷冷清清,十年来只有广州酒家成功上市,而其IPO之路,也曾历时七载,一波三折。

  曾经老牌的餐饮上市公司中,湘鄂情,早已转型更名为中科云网,剩下的两家餐饮龙头——全聚德走下神坛,营收净利双降,预计全年净利缩水一半;西安饮食连续六年扣非净利润为负,2019年前三季度亏损进一步扩大至2368万元……

  眼下,正在A股排队IPO的餐饮企业仅剩两家,除了同庆楼,还有2019年6月刚刚提交申报材料的中饮股份,与同庆楼同期排队的九毛九在等待三年后转战港股。老字号同庆楼能否突破餐饮难上市的魔咒,成功IPO呢?

  净利大幅波动

  公开资料显示,同庆楼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定位以满足大众消费为主,产品包括徽菜、粤菜、沪杭菜、川菜、湘菜、 淮扬菜等,其中,2010年,同庆楼作为中华八大菜系之徽菜唯一代表,入驻世博园。

  经营规模上看,同庆楼的体量相比A股市场餐饮企业处于中等水平,营收规模较高,但利润率却不高,且报告期内业绩存在一定的波动。其中,2015年因确认股份支付出现4763.14万元的非经常性损失,从而导致公司净利润遭腰斩, 2016年,公司又在营业收入增长并未明显提升的情况下,净利润却激增。

  2014年-2016年,同庆楼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0.68亿元、11.61亿元和12.7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7186.16万元、3143.44万元和1.24亿元,利润率分别为6.74%、2.71%和10.26%。

  2016年同庆楼增长最为明显,营业收入同比增长9.47%;净利润同比大增2.93倍。同为国内特色餐饮的细分龙头广州酒家,2016年营业收入为19.36亿元,同比增长11.49%,实现净利润2.66亿元,同比增长13.67%。

  对于业绩剧烈波动的具体原因,同庆楼并没有具体披露,但有业内人士指出,餐饮行业存在结构性过剩,竞争激烈,行业集中度较低,且受互联网冲击、宏观经济周期以及政策影响较大。

  “餐饮企业A股IPO难很多都是涉及财务问题,因为传统的餐饮企业普遍是小额多单、现金交易,账目透明度不高,很多采购环节、消费环节都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另外食品安全问题、竞争激烈、内控管理和标准化难度大也是餐饮企业证券化率较低的原因。”12月9日,沪上一家中型券商餐饮和旅游行业分析师受访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同庆楼及其下属公司曾多次遭遇“食品安全危机”,报告期内(2014年-2016年),公司曾受到26次食品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有的处以高达10万元的罚款,有的还责令停产停业,甚至还有家被吊销营业执照。报告期内公司所在主要城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同庆楼15宗投诉案。

  此外,同庆楼的员工社保问题也曾被质疑。招股书披露,同庆楼2014年-2016年内社保及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低,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员工人数六千余人,但社保及公积金缴存人数均不超过两千人。

  引同业竞争质疑

  除了经营业绩在2016年突然爆发之外,同庆楼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也是市场关注的重点。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同庆楼实际控制人沈基水的胞弟沈基前从事餐饮行业多年,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17年6月),沈基前直接、间接控制12家公司,其中大部分为梦都餐饮相关企业,与同庆楼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官方数据显示,沈基前旗下有一家名为梦都集团的企业,是一家以餐饮连锁企业为主,宾馆酒店管理、房地产开发、旅游娱乐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总部在安徽省马鞍山。而同庆楼注册地则位于安徽省合肥市。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梦都集团旗下梦都餐饮的全部股权,是2011年沈基水转让给沈基前和王燕的。

  尽管同庆楼一再强调,“沈基前所控制企业中存在与同庆楼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但由于两者之间在股权、财务、资产等方面均为独立的主体,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不构成影响,该情形不构成同业竞争,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该问题仍然引起了证监会的关注。

  证监会要求同庆楼说明,沈基水将梦都餐饮全部股权转让给沈基前和王燕而非发行人的原因,定价依据,是否公允,交易是否真实,价款是否支付完毕,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转让前后的股权情况,梦都餐饮的业务、经营情况及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以及沈基水、沈基前对外投资的情况,双方是否持有对方控制公司的股权,是否在对方控制公司中担任职务等。

  同时,证监会还提出质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

  “同业竞争确实是企业上市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但一般已经在首次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企业、保荐机构肯定要进行自查,如果不能解决,可能早在上会之前就撤回材料或者申请中止了,能到发审会这一阶段,肯定是企业、保荐机构已经有比较充足的准备和沟通,当然也不排除最后还有变故,这要看企业是否能说服发审委。”华南一家中型私募机构人士受访指出。

  杨坪 深圳报道

(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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