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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拟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杠杆水平不得超120%

2019-12-27 18:03:25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7日电 据银保监会网站27日消息,银保监会、央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据了解,《通知》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补充通知关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应严格监管的要求,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具体来看,《通知》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此外,《通知》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通知》还规定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通知》还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据了解,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充分考虑对机构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银保监会、央行介绍,制定《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的具体举措,有利于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防范不公平竞争和监管套利;有利于增强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推动银行存量理财业务整改和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有利于明确资管新规过渡期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长期制度安排,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下一步,银保监会、央行将加强对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银行、理财子公司依法合规展业,稳妥推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新经纬APP)

(编辑:万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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