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演苏:最大程度地实现“交强险”保障生命价值的目的
中新经纬 | 2020-08-05 14:17:49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5日电 题:《郝演苏:最大程度地实现“交强险”保障生命价值的目的》

  作者 郝演苏(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2020年7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中国自2006年3月2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之后最重要的一次车险综合改革。车险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必须投保的法定项目,二是根据自愿原则投保的商业项目。本文讨论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的相关业务。

  一、“交强险”应剔除财产损失项目

  2006年7月1日,“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实施,将道路交通事故有责任的划分为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与此对应,除赔偿限额的区别外,将有责任和无责任划分为相同项目。

  2008年2月1日,“交强险”实施新的赔偿责任标准,即目前正在执行的“交强险”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总保额共计122000元。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11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从122000元提高到200000元。道路交通事故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0000元提高到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0元提高到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2000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000元提高到1800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现行的财产损失有责任和无责任赔偿的限额标准仍然未做调整。“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与生命相关的赔偿限额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予调整的做法,显然受制于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财产损失赔偿的内容。实事求是地说,根据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有责任的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1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经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作用,应当剔除“交强险”包含的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将财产损失的保障通过商业保险进行安排,并且将“交强险”原有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应的保费转移到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方面,尽可能提高“交强险”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的保险额度。因此,相关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删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财产损失赔偿的条文,将大概率小损失的财产损失赔偿的相关费用与额度划转为小概率大损失的生命保障。

  二、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交强险”保险额度

  本部分讨论的问题完全基于“交强险”只保障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不考虑任何与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交强险”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剔除现行“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项目,中国的“交强险”死亡伤残与医疗费用的总赔偿限额完全可提高到220000元,即死亡伤残与抢救的保障最高可达220000元,单纯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补偿可提高到20000元,对应的无责任死亡伤残与抢救赔偿限额可提高到22000万元,单纯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可提高到2000元,最大程度地实现“交强险”保障生命价值的目的。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是,目前实施的“交强险”自2008年2月1日实施至今尚未做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导致“交强险”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作用越来越少,道路事故救助基金的支出越来越多。

  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按照中国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赔偿处理方式,如果交通事故遇难者未满60岁,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的20年计算。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当年城镇居民遭遇交通事故遇难的赔偿金额为343500元(17175×20年),当年农村居民遭遇交通事故遇难的赔偿金额为103060元(5153×20年)。“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为110000元。当年城镇居民遭遇道路交通事故遇难的赔偿金额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金后,尚有233500的赔偿金或者通过商业保险解决,或者由肇事者承担,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负担,即“交强险”承担了死亡伤残的47%。当年农村居民遭遇交通事故遇难的赔偿金额为103060元,“交强险”赔偿金额可以全覆盖。

  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3924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4,389元。如果交通事故遇难者未满60岁,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的20年计算。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当年城镇居民遭遇交通事故遇难的赔偿金额为784880元(39244×20年),当年城镇居民遭遇交通事故遇难的赔偿金额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金后,尚有674880的赔偿金或者通过商业保险解决,或者由肇事者承担,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负担,即“交强险”仅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金的14%。当年农村居民遭遇交通事故遇难的赔偿金额为287,780元(14389×20年),农村居民遭遇交通事故遇难的赔偿金额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金后,尚有177780元的赔偿金或者通过商业保险解决,或者由肇事者承担,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负担,即“交强险”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金的38%。因此,越是经济发达地区,“交强险”承担的赔偿金占比越少,如果没有充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支出越多。

  “交强险”制度的设立,是保障交通事故遇难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目前,全球建立“交强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大多覆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50%及以上。

  截至2019年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48亿辆。其中,家用汽车达2.07亿辆,即家用汽车保有量占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的60%。与此同时,中国道路交通设施及电子监控系统的建设日臻完善,驾驶员的文明素质逐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相关部门应当从保护人民生命利益的角度,在现有“交强险”保费标准的基础上,科学精算,逐步提高“交强险”的保险保障水平。(中新经纬APP)

  郝演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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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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