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帆:公司治理监管加强助力银行保险机构稳健发展
中新经纬 | 2022-12-02 16:35:19

  中新经纬12月2日电 题:公司治理监管加强助力银行保险机构稳健发展

  作者 李一帆 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

  2022年11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监管层面支持了银行保险机构稳健发展;同时,满足了完善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的监管需要,补充了现有监管体系的短板,夯实了银行保险机构在中国金融业的重要地位。

  《办法》共五章33条内容,包括:总则、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程序和分工、评估结果和运用、附则,重点对评估对象、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扩展了评估对象。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结合前期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二是优化了评估机制。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和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90分以下至80分以上为B级,80分以下至70分以上为C级,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银保监会根据评估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三是丰富了评估指标。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评估工作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完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体系。四是强化了评估结果应用。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近年来,受国际地缘震荡影响,全球金融市场受到冲击,防范金融风险面临新的严峻形势。国内金融监管始终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在防风险前提下更加侧重于补短板、促发展。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制度,逐步从全方位、各领域规范了行业发展。

  可以看出,国家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高度重视。根据《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2022年在总结前两年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此次《办法》在原有《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防范化解公司治理风险。

  此次《办法》修订坚持了稳定性原则,保持了现有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的连续性,有助于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将为银行保险业经营发展营造更加有序、安全的环境。

  未来,银行保险机构将在《办法》指导下稳健合规经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银行保险机构应继续统筹平衡业务拓展、盈利增长和风险防范,通过稳健合规经营常态化进一步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打通金融向实体经济的传导,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高质效和稳健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新经纬APP)

  本文由中新经纬研究院选编,因选编产生的作品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选编内容涉及的观点仅代表原作者,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责任编辑:王蕾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董文博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过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精彩资讯尽在中新经纬APP,点击阅读

  • 中新经纬

    权威 前瞻 专业 亲和

  • V观财报|中核钛白实控人违规转让股票等拟被罚没1.33亿
  • 平安信托超7亿产品逾期进展:一审胜诉;明星掌门人集体开播
  • 十部门: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和其所投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