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龙:消费者如何参与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中新经纬 | 2022-12-05 20:52:43

  中新经纬12月5日电(王蕾)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允许四家养老保险公司在10省市试点商业养老金业务。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金龙接受中新经纬专访时表示,试点进一步丰富了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供给,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参加商业养老金获得一站式、专业性的综合养老金融服务。养老保险公司在试点初期需要以构建销售、投资管理、风控等核心机制为主要任务。

  12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由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此前,银保监会已经先后启动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产品、特定养老储蓄等试点,取得积极成效。郭金龙表示,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进一步丰富了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4月份印发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要求中“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创新探索,有利于促进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保险消费者可以与这几家公司的业务人员或相关服务平台直接联系办理相关业务。”郭金龙说,本次推出的商业养老金定位于面向更广大人民群众,具有普惠性和全生命周期等特点,参与门槛更低,且支持“锁定养老账户+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结合四大类产品来更好地满足处于不同生命周期、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大众群体对养老金配置的需求。

  如何理解这项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商业养老金是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主要依托保险经营规则创新产品和服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

  郭金龙介绍,商业养老金账户是养老保险公司为客户建立的信息管理账户,客户可以清晰查询个人信息、交费信息和产品权益等。商业养老金账户采取“双账户”管理模式,通过锁定养老子账户管理长期养老储备,通过持续养老子账户管理中期养老资金,满足不同年龄客户差异化养老资金储备需求。

  养老规划是养老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养老金融顾问服务,通过充分了解客户养老目标、风险偏好和储备情况等,合理设定测算模型和假设,审慎提供退休收入支出测算、养老需求分析、养老金积累方案设计、资产配置建议、产品推荐和领取方案建议和投资教育等全面服务。

  总体而言,商业养老金业务采取账户与产品相结合的方式为个人建立信息管理账户,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特征的商业养老金产品,并建立锁定养老账户与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兼顾锁定养老资金长期投资和个人不同年龄阶段流动性的双重需要。产品设计以积累养老金为主要功能,支持个人长期持续积累养老资金,并可提供一定的身故、意外伤害等附加风险保障。在强化风险管控的基础上,提供定额分期、定期分期、长期(终身)年金化领取等多种领取安排。同时,提供包括收支测算、需求分析、资产配置等养老规划服务,协助客户管理好生命周期内的养老风险。

  “商业养老金是其他个人养老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协调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的重要举措。”郭金龙说,“不仅有利于提高居民的养老财富储备水平、提高晚年生活质量,而且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郭金龙介绍,自2016年以来,中国出台了一系列与养老金融相关的政策文件,推行了养老理财、养老目标基金和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一系列业务试点。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提出要“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此后,各部门积极响应,出台政策“组合拳”,鼓励个人养老金的发展,2022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本次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便是对相关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和落实。

  “养老资金的储备和领取是长期的过程,不同客户的养老目标和自身储备能力更是千差万别,专业养老规划可以帮助客户了解养老真实情况、提供专业分析建议,支持客户根据自身需求作出更加正确养老安排。”郭金龙说。

  为何选择这四家公司进行试点?

  当前,养老保险公司是中国金融市场中唯一一种名称中带有养老字样的专业型保险机构,在发展养老金融方面具有多年的客户服务和养老金投资管理经验。同时,作为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养老保险公司长期开展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并积极参与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在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郭金龙表示,从商业养老金业务主要开展的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服务内容上看,养老险公司过去在企业年金受托和投资管理上积累的丰富经验,可以快速迁移到商业养老金业务中来。尽管面向的主要客群、服务方式等会有不同,但在具体业务操作和专业规范上,养老险公司具有丰富经验。

  “此次由四家养老险公司率先试点商业养老金业务,也将给行业探索业务转型提供先行经验。”郭金龙说,“近年来,不少养老险公司普遍面临存量业务压降以及经营转型的阵痛,这次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落地,将给养老险公司未来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他表示,近年来,监管持续推动养老险公司聚焦主业、提升专业,深化发展转型,增强养老金融服务和经营能力。四家参与试点的养老险公司在业务渠道、资本实力、经营管理等方面各有特点,由其开展试点,有利于发挥养老险公司在养老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长。试点养老险公司,以养老金管理为主业,作为商业养老金的管理人,更加理解客户养老的多元化需求和风险偏好,能够为客户提供伴随一生的风险保障和资金管理服务,将是国家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骨干力量。

  消费者如何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

  银保监会明确,年满18周岁的个人可与养老保险公司签订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合同,通过商业养老金账户长期积累养老金。

  郭金龙表述,商业养老金立足普惠,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客户年满18周岁均可自愿与养老保险公司签订商业养老金服务合同,并自主选择购买商业养老金产品,不受收入、职业、是否缴纳个税等限制,每笔交费最低金额为100元,支持全线上开户、交费、领取、查询、信息变更等,通过长期养老账户与多样化产品相结合的模式,帮助不同风险偏好、收入水平、年龄阶段的客户实现“投资增值+风险保障+退休领取”三重养老需求。

  他介绍,商业养老金产品分为流动性管理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发行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还包括目标日期型、期限保本型(收益浮动)等特定产品,通过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特征的产品覆盖多样化养老资金投资需求。商业养老金产品还可以包含适当水平的收益保证责任,并提供一定的身故、意外伤害等附加风险保障,更好的保障客户的老年生活。

  “商业养老金业务可以帮助客户提前谋划未来老年生活并预先安排养老储备,兼顾客户长期储备和中期流动性,是具有专注性、普惠性、平衡性、长期性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创新型养老金融业务。”郭金龙说。

  如何理解其与个人养老金等的关系?

  银保监会明确,商业养老金定位于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创新性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具有支持和补充的作用。不过,个人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不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郭金龙表示,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专项扣除等因素,个人养老金的实际受惠人群是有限的,此时推出商业养老金业务有助于在保障人群和产品等层面实现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补充。

  “不过,在税优政策方面,商业养老金业务并不享受,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配置的吸引力,并且个人养老金覆盖的产品较为多样,但商业养老金只能从养老险公司涉及的产品库中选择。”郭金龙说。

  “二者都是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为目的、受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金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无论是在税优政策、参加人条件、账户对接产品还是业务本身定义上看,商业养老金都与个人养老金业务有明显的差异。”他表示。总体而言,其中既有优势也有不足。比如,商业养老金业务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个人养老金更偏向于产品为主导,这一点前者占优势。另外,在面向客户群体方面,商业养老金的覆盖人群也更加广泛,并不要求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要求等。

  此外,关于商业养老金业务和此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和2021年5月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关系,郭金龙分析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先行试点和探索,与商业养老金相比,其虽然都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为目标,但是二者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此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保险产品,其以试点形式展开,并在2022年3月将试点范围推向全国:其缴费方式灵活,且采用双账户管理,稳健型与进取型账户共存,可以适合不同人群的投资倾向,在结算时更是采用“保底+浮动”的形式,保障投资者收益的安全性。

  而商业养老金的产品选择范围是养老保险公司提供的多种商业养老金产品,其采用账户与产品相结合的模式为个人建立信息管理账户,从而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水平和流动性的商业养老金产品。为了满足不同年龄阶段对流动性的不同需要,其也采用了双账户模式,支持建立“锁定养老账户+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并在领取阶段提供定额分期、定期分期和终身年金化领取等多种领取安排。

  “二者并没有特别直接的关系,但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和双账户的运行模式,为本次商业养老金试点积累了一定的行业经验。”郭金龙说。

  养老保险公司如何做好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通知》要求,试点公司要创新发展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业务、多渠道开展这项业务,并建立相关销售激励机制、风险管控机制何投资机制等。

  郭金龙表示,由于商业养老金是一个全新的业务,因此对于试点养老险公司来说,初期试点需要以构建销售、投资管理、风控等核心机制为主要任务。

  “商业养老金业务对于养老险公司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巨大的养老金融市场给试点公司带来巨大机遇;同时,试点养老险公司的产品销售能力、C端市场获客能力以及定制化的服务能力等都有待提升。”郭金龙说。

  他建议,试点养老险公司需要集中优势资源推进产品开发以及开发相关养老规划服务系统等;还应根据商业养老金产品“资金长期性、收益安全性、领取约束性”的基本属性,探索开发一系列产品,兼顾不同年龄、不同风险偏好、不同职业居民的多样化需求,以实现覆盖至退休的养老资金生命周期管理。

  为了更好地推动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工作,《通知》还对相关养老险公司和试点所在地区银保监局提出了多项试点要求,如明确各公司应建立适合商业养老金业务发展要求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考核体系等;建立完善的商业养老金信息系统;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报送试点报告等。

  “《通知》特别提出,各公司应审慎制定商业养老金业务的发展规划,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可在试点区域内不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业务,但应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能力。”郭金龙表示,该规定也一定程度上为养老险公司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节省了开设分支机构的大量人力、物力成本。

  “从监管引导方向看,更鼓励商业养老金业务面向新业态等领域的灵活就业人员,该类群体的长期养老保障需求亟须填补。”郭金龙强调,按照《通知》要求,商业养老金业务也可面向企业服务,尤其是当前很多中小企业,可通过为员工提供商业养老金“福利”的方式,更好地吸引并留住人才。(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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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庆阳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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